再次从道歉的内容上看,双方的道歉内容基本上都是在为自己开脱,缺乏真正的道歉诚意。孙杰在微博中的道歉只有区区一句话提到了“对烈士后人造成的情感困扰,深表歉意”,更多的是为自己澄清和辩解,并且向其支持者表示感谢。而加多宝公司则在声明中,仅表示向广大网友道歉,还把这次事件说成是竞争对手的栽赃陷害,看不出有丝毫的道歉诚意。
最后从道歉的效果上看,孙杰和加多宝公司的微博都有相当多的关注者,双方的侮辱性言论有不少人转发或者点赞,影响范围广,并且影响范围已经由网络延及现实社会,仅仅靠不痛不痒的所谓道歉难以挽回影响。
中国青年网:为何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数额仅为人民币一元?
律师:我们与邱少云烈士亲属商讨后决定将请求数额确定为人民币一元。一方面是因为孙杰和加多宝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民事侵权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邱少云烈士的亲属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的目的并非为了金钱利益,而是为了维护邱少云烈士的名誉,故将赔偿精神损失的数额确定为象征意义的人民币一元。
最重要的,本案无疑具有公益性和典型的示范效应,即共和国英雄先烈的名誉是无价的,任何人都不能对英雄先烈以文字、语言等形式进行侮辱、污蔑和诋毁,包括邱少云烈士亲属在内的绝大多数有理性、有良知的共和国公民也都不愿意让共和国英雄先烈的名誉和金钱利益沾染上任何关系。
中国青年网:对于本案中另一被侮辱丑化的对象赖宁,他的家属是否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赖宁的家人与邱少华先生符合共同起诉的条件。
赖宁是一个家喻户晓的少年英雄,与邱少云一样是烈士,同时也是本案中被侮辱丑化的对象之一。但目前我们并没有收到赖宁近亲属的委托。如果赖宁的近亲属委托我们,我们仍然会免费代理,为小英雄维权。
中国青年网:您认为本案有何社会意义?
律师:我们始终认为,正如先哲卢梭所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都不得滥用,言论自由也是如此。这个边界和界限就是法律和他人的权利。即便在网络世界,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容忍那种将任性当个性,口出污言秽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在我国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尤其是作为其微博账号具有一定公共媒体属性的所谓网络大V更应该谨言慎行,为“知法、守法、护法”作表率和代言。
还有,是如何对待逝去的先烈的问题。郁达夫曾说过:“没有英雄人物出现的民族是一群可怜的生物群体,而有了英雄人物却不知道崇拜和爱戴的民族则是一个没有希望的奴隶之邦。”一段时期以来,网络上充斥某种极不和谐的现象,那就是以侮辱、丑化、颠覆先烈为能、为乐、为荣。个别人将狼牙山五壮士说成是行窃乡里的土匪,将助人为乐的雷锋更是被无端抹黑等等。歪曲丑化英雄人物,麻痹的是整个社会大众,伤害的是14亿中国人的精神信仰。从这个角度来说,邱少云的亲属不仅仅是在为邱少云个人抗争,更是在为整个国家、整个民族的所有先烈英雄所遭受的不公正的、非理性的、乃至于非法的待遇抗争。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件,可以让那些玩世不恭、无敬畏之心的人明白,诋毁英雄不仅要受到道德谴责,更会受到法律制裁,更希望对于净化社会舆论、捍卫国人精神信仰起到积极的作用。
此外,该案对于公众人物的话语权需要怎样规范?企业互联网营销和炒作的底线在哪里?造成危害后需要承担怎样的后果?这些问题都需要用法律来解答。本案作为一个公众事件,可以引发人们对上述几个问题的思考,对于法治的进步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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