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北京9月20日电 (记者 张炎良) 9月20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邱少云烈士之弟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邱少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从2015年5月17日受邱少云烈士之胞弟邱少华先生的委托,到2016年9月20日的一审宣判,胡忠义、张力两位律师全程参与该案,在一审公开宣判后,两位律师接受了中国青年网记者的采访。
中国青年网:您对本案的基本看法是什么?
律师:首先,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们对孙杰和加多宝公司侮辱先烈的行为表示非常震惊和愤慨。邱少云烈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功臣和英雄,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充分尊重和永久缅怀。而孙杰和加多宝公司却通过侮辱、丑化英雄的行为方式进行炒作、营销,这对每一个有着基本良知和理性的公民来说都是难以容忍的。
其次,我们作为律师为能有幸参与此次为先烈维权的工作而深感无限光荣,同时又非常清楚我们的社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赋予了律师广泛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律师执业追求的“三个维护”。我们始终认为,固然维护当事人权益是律师的首要任务,但同时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更是我们此次维权活动的终极目的。鉴于本案已经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其特殊性,难以说是普通的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件,所以我们的工作不单单是维护先烈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更是承担了为共和国先烈正名及捍卫社会道德底线的社会责任。作为本案的主办律师,我们会竭尽全力、尽职尽责维权,同时还先烈及其亲属以安宁,传递正能量,弘扬社会正气。
中国青年网:对于逝者来说还有名誉权吗?
律师: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以后就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享有民事权利,当然也就谈不上有名誉权。但近现代以来,人们逐渐认识到,对逝者人格的侵害,实际上是对其活着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直接侵害。同样属于侵权,其损害后果表现为使逝者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蒙受感情创伤、精神痛苦或者人格贬损。
对此,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有着明确的规定,并且规定了死者的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比如该案,邱少云烈士是共和国的功臣和英雄,虽然其本人为国捐躯,但是他的人格利益如名誉权依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论处于什么不良目的,只要是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的人格、毁坏他的名誉,都属于侵权行为。
中国青年网:孙杰和加多宝方面都删除了相关微博,并且有道歉的行为,能否成为免除责任的理由?
律师:我们注意到孙杰和加多宝公司在网上的道歉和声明,但非常遗憾的是,正如多数网友所言,这种所谓的道歉和声明无论从道歉时间、形式和内容等方面看,都体现不出道歉应有的最起码的真挚、诚恳之意,这种道歉很难抚慰先烈亲属的精神伤害,也难以消除恶劣影响、平息公众愤慨。
首先从道歉时间上看,他们所谓的道歉都不主动、不及时。孙杰在2013年5月22日发表侮辱邱少云烈士的微博后,长达2年的时间里都没有任何反思和道歉的意思表示。孙杰和加多宝公司都是在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响之后才有所谓的道歉举动,更像是为了挽回形象而被迫进行的一次危机公关。
其次从道歉的形式上看,双方都通过微博发布信息的这么一个非正式形式,向社会公众作出一种单方面声明,从未直接面对受害最深的先烈亲属真诚道歉。尤其是对邱少云烈士的胞弟邱少华来说,他没有亲自看到他们的道歉,更没有感受到道歉所最起码具有的真挚、真诚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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