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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之声"维权专家:消费者有权投诉宜家"夺命柜" 正当维权于法有据

发稿时间:2016-07-09 10:49:00 来源:中国青年网 作者:王家乐

   宜家北京西红门店内,仍有顾客在挑选"马尔姆MALM"系列抽屉柜。中国青年网记者 王家乐摄 

  中国青年网北京7月9日电 (记者 王家乐)“宜家方面称不撤回中国商品与‘中国标准’有关,我只想知道,我们消费者到底应该如何维权?” 

  近日,随着宜家“夺命柜”事件的不断发酵,有网友在“青年之声”平台提问,寻求有效的维权途径。中国青年网记者特邀“青年之声”维权服务联盟专家亮剑,为网友答疑支招。 

  “青年之声”维权服务联盟专家、北京盛堂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业务拓展与创新专门委员会委员盛乃龙律师认为:“中国消费者维权于法有据,根据国际私法准据法原则,宜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中国青年网:

  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那么消费者具体可以通过什么渠道进行维权? 

  盛乃龙:

  根据宜家已经在美国、加拿大召回抽屉柜的事实,说明宜家也已认可抽屉柜确实存在瑕疵。已经购买柜子的消费者可以通过属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或者自行提起诉讼,消费者协会也有权为此提起公益诉讼。 

  中国青年网: 

  消费者协会的职责是什么? 

  盛乃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履行以下公益性职责: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中国青年网: 

  宜家发出声明前产生购买行为的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维权,那么在发出声明后产生购买行为的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呢? 

  盛乃龙: 

  在宜家发出召回声明后产生购买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宜家承担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国青年网: 

  赔偿金额应当如何确定?是否有相关法规规定? 

  盛乃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国青年网: 

  根据某大型社交网站上的一项投票显示,有七成投票网友认为宜家对‘中国标准’的区别对待涉嫌歧视。面对“同损不同赔、同命不同权”的不公平对待,您怎么看? 

  盛乃龙: 

  作为“WTO”成员国,商家必须遵守“WTO”基本贸易原则之一——“非歧视原则”。 

  宜家的召回行为存在差别对待是客观事实,此种做法不妥,首先是伤害了美国和加拿大之外的客户或者潜在客户的感情,势必切断其更大的销售市场,隐患不能及时排除,潜在巨大赔偿风险。 

  宜家有必要进一步正确分析、认识中国的巨大消费市场,有必要认识中国网民总量在世界的影响力,更有必要深入学习和掌握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得不偿失,追悔莫及。 

  盛乃龙律师表示,在消费者们和关注维权事件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情况一定会发生理性的、合法的转变。我们也期待有关部门采取更加有力的举措,保障公众消费安全。 

责任编辑: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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