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图片|评论|共青团|青年之声|青春励志|青年电视|中青看点|教育|文化|军事|体育|财经|娱乐|第一书记网|地方|游戏|汽车
托底困难群体,国务院2016出了这些暖政

发稿时间:2016-12-28 11:18:00 来源: 中国政府网 中国青年网

  “扶贫脱贫是硬任务,各级政府已经立下军令状”,“决不能让留守儿童成为家庭之痛社会之殇”,“要让残疾人的生活更加殷实、更有尊严”,“困境儿童是最脆弱的群体”……扶贫攻坚、特困人员、留守儿童、残疾人,这一年,国务院相继出台多项暖政,每一项都与这些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这些措施为他们的生活带来哪些温暖改变,国务院客户端带你一起回顾。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5个中央部门,于2016年6月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实现,“贫困地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保障,个人就医费用负担大幅减轻”;“贫困地区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基本公共卫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人均预期寿命进一步提高,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传染病发病率显著下降”等主要目标。

  健康扶贫工程重点包括五方面政策措施:

  第一,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

  第二,对患大病和慢性病的农村贫困人口进行分类救治。

  第三,实行县域内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先诊疗后付费。

  第四,加强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第五,加强贫困地区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2月,国办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明确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强调政府要对特困人员给予托底保障,包括提供粮油、服装、被褥等基本生活条件。

  李克强总理曾说:“困境儿童是最脆弱的群体。”6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

  在生活保障方面

  将困境儿童分类纳入孤儿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范围。

  在医疗保障方面

  对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对低保家庭儿童、重残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保给予相应补贴。

  在教育保障方面

  对于家庭困难的残疾儿童,积极推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推动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

  对监护缺失、监护不力和不当的困境儿童

  分类明确了替代监护的责任主体和相应程序,同时对缺少监护人的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未成年子女等也做了安排。

  国务院2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救助保护机制,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

  11月,民政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力争到2017年底将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

  《通知》明确6项主要任务:落实家庭监护责任、落实强制报告责任、落实临时监护责任、落实户口登记责任、依法打击遗弃行为。

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

  8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指出要把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重点任务,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和扶残助残服务体系,增加残疾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有尊严。明确要: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大力促进城乡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依法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益。

  推动残疾人康复体育和健身体育

  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提出“鼓励举办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全民健身运动会,设立残疾人组别,促进健全人与残疾人体育运动融合开展”;“进一步加大对国家全民健身助残工程的支持力度,采取优惠政策,推动残疾人康复体育和健身体育广泛开展”。

  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意见》出台后,将帮助八类无户口人员摆脱“黑户”身份: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其他无户口人员。

责任编辑:杨晓霖

扫描二维码进入

“青年之声”微信

扫描二维码进入

中国青年网微博

扫描二维码进入

"畅想星声"全国大学生

网络歌唱大赛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