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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不服罚款后遭刑拘 成交通局“反面教材”

发稿时间:2017-04-26 10:47:00 来源:中国青年网 作者:宿希强

  而这一标注方式本身就令人疑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品名。据此,淄博交通局配发的道路运输证上应注明“危险货物(3类)”或“危险货物(丁醚)”,缘何注明的是“危险货物(3类)(丁醚)”?

  淄博市交通局运管处处长刘卫东称,这是“按照山东省运管局相关规定”执行的。随后记者拨打山东省交通厅运管局货运科电话核实,但多次拨打无人接听。

  顾大松表示,从管理的角度来讲,淄博交通局的做法是不太合适的,容易造成歧义,“这是执法管理中的一个问题”。

  让人感觉无法理解的还在于,即便道路运输证可以作为处罚依据,那在淄博市交通局运管处出具证明淄博罐车“适装相甲基叔丁基醚”后,同为交通部门,昌乐交通局缘何不认可呢?

  对上述相关情况,记者致电昌乐交通局副局长、监察大队大队长赵绪涛核实,但中国青年网记者刚表明身份,他就以“信号不好”为由匆匆挂断了电话。记者再次拨打,对方不再接听。

  不过,中国青年网记者注意到,在山东一家当地媒体刊发的文章中,赵绪涛称,淄博被处罚的两车均属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执法人员考虑可能存在危险驾驶行为,便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因构成刑事案件,交通运输局并未对涉事车辆进行罚款处理。”

  4月3日,淄博隆鑫盛物流公司从山东昌乐开回了被扣押的罐车。“我们接到昌乐交通局通知,为了消除安全隐患,要求必须把车提走。当初把车扣在非专用停车场的时候,怎么不考虑安全隐患?”负责人孙经理苦笑。

  危险驾驶罪

  战永革和申本强们一直不理解的是,就因运输证上的“介质不符”,他们就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三位专家出具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认为,战永革和申本强等人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是入罪“证据不足”,原因是不仅罐体生产厂家东莞市永强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发函与罐体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能够相互印证,淄博市交通局出具的情况证明,也确认罐车适装甲基叔丁基醚。

  二是司机们运输涉案危险货物的行为也未危及公共安全。“即便运输的甲基叔丁基醚与适装介质范围不尽一致,因毒性、刺激性相差不大,同是醚类产品,危险货物的性质品种符合大体相当的安全技术条件。”

  《意见书》的结论是,“建议公安机关对本案依法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对于专家出具的《意见书》,昌乐警方如何看待?记者就此采访昌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教导员周保田,但周以“在外面有事”为由婉拒了记者采访。

  不过,在接受山东当地一家媒体的采访中,周保田介绍,接到昌乐县交通运输局移送案件后,根据接受到的昌乐县交通运输局的相关证据,于当日立案侦查,后经民警侦查查明,4名运输人员明知超越许可事项运送危险货物,故意隐瞒事实,拒不供述车上所拉介质(甲基叔丁基醚)已超越许可,且统一口径所拉的介质为“非标丁醚”。“为查明犯罪事实,昌乐县公安局于2017年03月15日依法将张某、战某某、毕某某、申某某四人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拘留。”

  被刑拘7天后,战永革和申本强等人取保候审。

责任编辑:邹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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