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姓司机一直苦苦央求“少罚点”。赵绪涛则开始“教育”这位陈姓司机,其中提到了战永革和申本强案件,“淄博的两辆车,证都是真的,就是由于驾驶超范围的车,司机和押运员都被刑事拘留,你信不信?”
陈姓司机连忙表示“信”。赵绪涛则继续教育:“……就像他们似的,还带上律师带上什么来忽悠我,还打横幅……干工作嘛,还怕办吗,他能,弄住就是。”
当被问到“淄博两个司机因为啥拘留的”,赵绪涛回答:“危险驾驶罪,超范围就是危险驾驶罪。”
赵绪涛对陈姓司机强调:“你态度好,不找事,否则你也得进去,你看他们现在还在里面,很可怕吧?那就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了。”
最终,赵绪涛表态,鉴于陈姓司机“态度很好,也比较老实,新车才买来,经验不足……”只按“超范围”罚款3万元。但他又特意向陈姓司机强调,“出去这个门,光说超范围,不要说假证的事,也别说假证没罚,假证还在我手里,我手里有这个假证,随时就能传唤你,办你,不服我再移交公安……”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顾大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对比昌乐交通局这两起处罚案例,同样情况不同处理的做法,显然违反了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是“以罚代管”的思维且是“罚款优先”,这悖离了法治精神与公正原则。
该不该罚
事实上,因运输证“介质不符超范围经营”被处罚,在业界,也是争议的焦点。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顾大松就此指出,据《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为‘配发’,说明运输证不是‘行政许可’。如果理解成行政许可的延伸,从立法的角度,它是需要确定的。所以,昌乐交通局的处罚,从现有的规定来讲,我们认为是有问题的。从国际上来讲,一车一介质也是不符合国际大趋势的。”顾大松表示。
记者就此咨询淄博市交通局运管处处长刘卫东,刘不愿给出详细解释。记者致电山东省交通厅运管处,被告知咨询货运科,但一直无人接听电话。
淄博罐车被查扣案例中,争议的另一个焦点还在于,道路运输证注明的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3类)(丁醚)”——到底只能允许罐车运输丁醚,还是危险货物(3类)都可以运输?
在昌乐县交通局看来,显然只能运输丁醚;而在司机们看来,甲基叔丁基醚与丁醚同属危险货物三类,均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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