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北京3月15日电 (实习记者 赵加琪 记者 赵明) “东风日产天籁汽车发动机烧机油,做过免费更换后并延保了2年5万公里,但4S店一直强制我签订一份放弃后续权利并保密的‘承诺书’,不签就不办延保。”李先生表示不能签这样的“承诺书”。面对记者采访,北京东方华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华中”)员工杨海宁(音)称,不便透露。东风日产客服人员则称没有这样的规定。
车主投诉:换发动机后延保要签“承诺书”
3月13日下午,李先生向中国青年网记者提供了一份1月10日下午的通话录音,一名自称北京东方华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华中)的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要求李先生尽快到店签署“承诺书”,否则不予办理延保。中国青年网记者根据录音将该“承诺书”整理如下:
承诺书
(个人身份信息及车辆信息略去)
现由于我与贵店因该车辆产生纠纷,贵店本着关爱客户,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向我提出赠送厂家延保的解决方案。
我本人认可本方案是对该车辆的最终解决方案,我本人或我的亲友不得再就涉诉车辆向贵店以及该车辆的生产者主张任何权利。
若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我向贵店提供报废证明后,贵店再实施补偿方案。
同时,我承诺对以上的解决方式及内容保密,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明示暗示等方式)向他人透露任何内容,若本人或亲友泄密承诺内容,造成事实歪曲传播,对贵店及车辆品牌造成不良影响,产生公关损失的,我愿意按照贵店的解决方案所支出的两倍向贵店承担责任及赔偿损失。
李先生当即表示不能签这样的“承诺书”,对方称李先生可以将身份证原件送来,由自己代为签署。李先生告诉中国青年网记者,本来以为车修好了就没别的事了,但东方华中非让自己签这份蹊跷的“承诺书”,越催着签自己心里越没谱。

东方华中开具的发动机更换证明(李先生供图)
李先生称,他的车在行驶约两万公里后的一次正常保养时发现有烧机油的问题,随即要求东方华中给予处理,但经过多方协商,直到行驶了四万公里的时候才更换了发动机。李先生向中国青年网记者提供了一份落款为“北京东方华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证明,里面清楚地提到李先生的车在2016年12月21日由于烧机油而更换了发动机。李先生称,这是他去车管所变更汽车发动机信息时东方华中出具的证明,既然当时已经明明白白承认了他的车存在烧机油的问题,可为什么非要李先生承诺对外保密呢?
4S店说法: 厂商和领导要求必须签
3月13日下午,一位自称前述工作人员领导的人电话联系李先生。当李先生提出发动机延保问题时,自称杨海宁(音)的这位工作人员称,要想办理延保手续就必须签署“承诺书”。李先生提出能不能不签这份“承诺书”,杨海宁称,“北区领导”和“专员”要求必须要签,“东风日产是有要求的必须要走正常程序”,他没有权限只能从中做一些协调沟通。
3月14日下午,中国青年网记者致电东方华中公司的杨海宁。杨海宁称,东方华中已经承诺给予李先生延保服务,但李先生必须要先签署这份“承诺书”。当记者问及为何在“承诺书”中要求李先生放弃后续权利和对外保密,杨海宁称不方便向记者透露。
厂家:总部没有签“承诺书”的规定
中国青年网记者随后致电东风日产客服热线。工作人员称,东风日产总部并没有更换配件后延保的规定,一般以整车剩余保修时长或新备件一年两万公里保修期中较长的为准。对于记者提问为何延保需要签订“承诺书”,该工作人员称,延保手续分4S店自行延保或厂家延保,但目前“我们没有接到总部有这样的(要签‘承诺书’)资料传达。”
律师:保密条款无效
北京律师张新年在接受中国青年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商家在和解协议中试图以签订保密条款的方式来向社会掩盖产品质量问题,这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协议中的保密条款无效,但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张新年指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明文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该法第十九条还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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