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北京3月13日电(记者 朱梦琪 陈乐川)“校园欺凌行为与青少年心理和生理发育密切相关,对于校园欺凌行为,我们只强调一味打击的话,很容易造成二次伤害,我们忽视了未成年人在心理生理发育过程中所带来的一些必然的结果。”全国政协委员、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邸瑛琪认为,严重的校园暴力事件具有典型性,但不具有普遍性。“用刑法去调整校园暴力行为的社会效果,远比校园暴力本身还要严重”。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邸瑛琪接受记者采访。中国青年网记者 陈乐川 摄
邸瑛琪告诉记者,去年,他参与了针对河南省5个地市,近50所高中、初中、小学及特殊学校进行的校园欺凌问题调研,就在调研过程中,“河南渑池校园欺凌事件”轰动全国。
调研组经过调研后,建议规范使用“校园暴力”的概念,“‘校园暴力’属于刑法评价的行为,但一般的校园欺凌行为没有达到受刑法评价的地步,‘校园暴力’的使用并没有法律依据。”邸瑛琪认为,严重的校园暴力事件具有典型性,但是不具有普遍性。“调研结果显示,50多所学校中,真正发生校园暴力的不足5所学校。所以,不能用典型性去代替普遍性”。
此外,邸瑛琪表示,在调研教育管理机构时,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中小学校长、教师、律师不主张用刑法解决校园暴力问题。“根据刑法,我国入刑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且只对8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将校园欺凌入刑,就意味着将通过立法解释或刑法修正案的形式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如果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4周岁以下,则意味着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将对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承担责任,这样可能导致未成年犯罪人的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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