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北京3月10日电 (人民政协报记者 刘喜梅) “是不是应该加上‘在紧急情况下出于善意,但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而导致的救治意外,应该给予免责’?不然,本是出于好心来救人,却还要承担连带责任,谁还愿意去救人?”3月9日上午,在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小组讨论会上,医卫界46组邵一鸣委员的问题,把讨论带入了高潮。邵一鸣的疑问源于《民法总则(草案)》第187条的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救助时大家都是手忙脚乱的。实施紧急救助的未必都是专业人士,因而施救的意外可能无法完全避免。比如,施救者急救时为受助人实施胸部按压,结果把肋骨压折了,这是好心办成了坏事,可是不抢救那个人可能就死掉了。”邵一鸣认为,针对“好心办坏事”的急救情况,应该对施救者免除民事责任。据悉,早在1959年,美国就有了《好人法》。该法规定,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德国、瑞士等国家也有类似规定。中国因为缺少这样的专门法律,所以才有了南京彭宇案等案件的发生。
“这可是中国真正国家层面的‘好人法’,可后半句规定让见义勇为的人还会有后顾之忧。”张澍表示,心脏性猝死患者的黄金急救时间为4分钟左右,目前国内的抢救成功率连1%都不到,除了与急救知识普及、设备配置不到位等因素有关外,没有法律上的免责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我也建议把后半句划掉,这样会影响人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救死扶伤本是中华民族的美德,可如果要负法律责任,谁还敢传承这种美德?” 林绍彬委员也赶忙插话。
“紧急施救应用的是比较专业的知识,出台这样的条文,有没有咨询过医务人员?”“救人还得负责,谁还敢见义勇为?”……讨论越来越热烈,甚至有点“火药味”。
“但是,善意怎么在法律中界定呢?如果法律上这么写出来,可能会带来更多误读。”陈元仲委员提出了不同的建议,他的观点也得到了刘玉村委员的呼应。
“我认为后面这句话还是要保留的。虽然是紧急救助,但也是自愿行为。该条文实际上是给施救者加上了一定的限制——救人也要量力而行,而不是胡来。比如说在交通事故中,司机被卡在车里,这时候施救如果拼命地把人往外拽,结果把腿拽断在里面,这就是重大过失。紧急施救,一般需要专业知识,如果不具备专业知识,就要等着119、120等专业人员到来!”刘玉村的发言铿锵有力,获得了很多委员的赞叹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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