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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济光委员:控制资本外逃 需加强对离岸金融风险的监管

发稿时间:2017-03-07 15:38:00 来源:中国青年网 作者:李永鹏

  中国青年网北京3月7日电(记者 李永鹏 实习记者 倪茹寒)“据统计,当前国际上离岸金融中心存放与管理金融资产约为26万亿-36万亿美元,已经超过美国和日本的资产总和。自2014年以来,我国外汇储备出现持续下降和资本外流(外汇储备规模从2014年6月历史峰值3.99万亿美元下降至2016年12月末的3.01万亿美元),其中不能排除存在部分资本外逃。”全国政协委员、民建重庆市委副主委、重庆市政协副秘书长王济光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小组讨论发言中这样介绍。

  全国政协委员王济光。图片来源于网络

  王济光表示,离岸金融导致的巨额资金流动,会对金融秩序的稳定产生强烈冲击,避税逃税、资本外逃和洗钱等行为往往与离岸金融联系紧密。由于离岸金融信息不透明,往往会使资本流动脱离政府和税务部门监控,个别企业也会利用离岸金融进行欺诈,成为不法分子侵占国有资产和公众财产的途径和资本外逃渠道等,所以对离岸金融风险的监控至关重要。

  他认为,目前我国对离岸金融风险监控还存在很多不足,“一是缺乏统一的监管机构。在我国目前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的体制框架下,任何金融监管主体都无权对整个离岸金融业务进行统一监管。二是缺乏权威的法律规制,至今未能制定出一部效力层级高的离岸金融风险监管法规。三是缺乏严格的监管标准。离岸金融业务监管相对宽松,审查标准低,准入金融机构水平参差不齐,加大了离岸金融风险。”王济光委员还补充道“尤其针对离岸金融机构退出的标准,还没有明确离岸金融机构出现哪些经营问题或者哪些离岸金融机构应该退出离岸金融市场。业务监管漏洞较多,有的离岸金融机构为了追求高收益,超出标准经营离岸业务,给离岸金融市场带来隐患。”

  针对这些监管缺口,王济光委员提出自己的建议,“首先要确立统一的离岸金融风险监管机构。界定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职能与权力,明确集中授权于相关监管机构,负责全国离岸金融的市场监管和风险管控,避免监管交叉或监管真空。其次要建立以风险控制为主旨的法律规制体系。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离岸金融法,并加快设计相关配套制度,完善反洗钱、反避税法律制度,明确退出监管标准,加强离岸金融退出监管。”

  王济光委员还表示,“在确立统一离岸金融监管机构前,现行管理机构应该加强市场风险监控。如对受利率影响大的资产价格水平进行监控,预防货币政策的变动通过利率因素对离岸金融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对投机资本进行监控,预防其对金融体系的冲击。加强市场准入监管,对于申请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在网上公布其信息,加强国际合作的金融信息互换,更充分地了解金融机构实际运营状况,还可以不定期抽查申办离岸银行的经营情况。借鉴新加坡的先进经验,设立银行分级制度,根据业务的开展范围,对申办银行发放不同的执照。”

责任编辑:王书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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