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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朱列玉:地下排污等严重污染环境者应至少判十年

发稿时间:2017-03-07 10:09:00 来源:中国青年网 作者:刘尚君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接受中国青年网记者采访。中国青年网记者 杨茜摄 

  中国青年网北京3月7日电(记者 刘尚君)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知识界人士联谊会会长、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针对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社会热点问题接受中国青年网记者采访时建议修改现行刑法,加重污染环境罪的量刑,让污染者受到应有的严厉刑罚处罚,还人民群众一个美好环境的家园。 

  在朱列玉看来,污染环境罪的量刑太轻,是环境污染事件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大对破坏环境行为的刑事侦查,注重刑事打击,才能有效遏制环境破坏行为。”朱列玉介绍说,受金钱利益的驱使,污染者更多关心的是通过排污行为可以获取多少经济效益。“他们抱着即便被抓判处刑期也不长的侥幸心态,在被罚款、判刑之后,依然会有再犯的能力。”     

  建议中,朱列玉特别提到向地下水排污的量刑处罚。他表示,对向地下水中排污等特别严重犯罪应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实践中,有一些企业为了获取高额的收益,私自将所生产的废水通过塑料管向地下排污,甚至擅自采取挖井排污进而渗入地下的方法,由于地下水流动速度极其缓慢、流动区域小,水循环速度慢,污染体会长时间在地下存留。这对环境的破坏更大,环境修复也更加困难。”朱列玉强调,地下水一旦被污染,后果则不堪设想,我们有必要加重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利用刑罚的威慑力来有效地打击破坏环境的行为,这样才更有利于威慑污染者,削弱污染者再犯的能力。 

责任编辑:孙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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