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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专家谈“校园霸凌” 如何将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发稿时间:2017-02-10 09:54:00 来源:中国青年网 作者:代秋影

  近期,层出不穷的“校园霸凌”事件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舆论的持续关注充分说明孩子能否健康安全成长,直接关系到整个家庭的幸福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一届全国家庭表彰大会上指出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最终体现在千千万万个家庭都幸福美满上。”

  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出现“冲突”行为并不罕见,不是中国独有,也不是某个年龄段独有。每个人在成长过程中或多或少、或轻或重可能都曾遭遇过“欺负”,轻如相互起外号、善意恶作剧,重则包括恶意人身攻击、打群架等等。当听闻类似事件发生时,曾经那种刻骨铭心的“受伤害体验”很容易被再次唤醒,而如果恰好自己的孩子也面临类似的事情或者现实威胁,人们的焦虑、愤怒和不满就可想而知了。

  在应对方式上,“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已被各方认可。这一原则倡导站在孩子的立场,了解孩子的需求,提供真实有效的帮助,而不是以成年人的立场和“设想”去代替孩子的内心需要。可是,如何分清哪些是成年人被“冲突事件”激发出来的焦虑,哪些是处于“冲突事件”中孩子的真实伤害,真正保护孩子健康安全成长,家庭、社会等各方现有的专业储备还严重不足,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研究与投入。

  当孩子们之间已经发生了“冲突事件”,如何将事件对涉事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笔者并不赞成动辄就“定性”为“校园霸凌”,如何专业有效地帮助事件中的孩子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是更为关键的问题。由于每一个具体事件产生的具体原因千差万别,处理方式也大不相同。在此,笔者认为,为了有效地帮助事件中的孩子,应坚持如下两点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儿童主体原则,最大限度厘清家长与孩子之间的情绪界限。由于每个家长的成长经历不同,其在成长过程中是否遭遇过“欺负”行为,“欺负”行为的轻重程度和“受伤害”的感受各有不同,因此不同的家长在自己孩子面对相同或者类似的“欺负”行为时,引发的家长的情绪体验是千差万别的。如果没有足够的觉察和警醒,家长很容易被自己的情绪体验俘虏,反应过激,导致“过度保护”,侵犯了孩子在事件中的主体地位,事实上也对孩子造成了二次伤害。

  因此,一旦发现孩子们之间发生了“冲突事件”,成年人,无论是家长、学校还是老师,都应该“蹲下来”,最大限度厘清家长与孩子之间的情绪边界,尊重儿童的主体地位,首先理解和接受当事孩子在事件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恐惧、愤怒、伤心、委屈等各种可能的负面情绪,然后再解决孩子相互之间的冲突焦点。

  二是坚持成长导向原则,重点关注如何预防类似“冲突事件”再次发生。孩子们相互之间的冲突行为,大部分是由于在家庭和学校的场域下积累的负面情绪没有及时得到积极关注和有效释放,在某一个偶发的微小事件的激发下导致的“冲突事件”。当前,在“控制权威型”的家庭教养模式和“分数为王”的教育体制尚未产生根本转变的社会背景下,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因被控制限制而积累的负面情绪如果不能被理解和接纳,类似的冲突事件很难从根本上得以预防。国内外很多研究已经证实,单纯加重惩罚,并不能有效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心理学研究也认为,每个人都具备向善向光的潜质,个人的反社会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成长过程中缺乏对于童年期需求的真正理解和满足。因此,笔者认为应坚持成长导向原则,尊重儿童在事件处理过程中的主导地位,责任承担以孩子们是否相互认可和接受为衡量标准,不要以成年人的标准和要求干扰甚至取代孩子在事件处理中的主体地位。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为修复孩子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奠定基础,才有可能为每一个孩子营造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无论如何,“冲突事件”特别是严重的欺凌事件一旦发生,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必然造成相应程度的伤害,因此,各方应积极配合,尽其所能预防类似“冲突事件”再次发生。笔者认为,做好“冲突事件”的预防工作,应坚持如下三点原则:

  一是要了解儿童成长的身心特点。孩子并非“缩小版”的成年人,他们不仅仅是身体尚未发育成熟,他们的心理成长也有其特殊规律,仅靠爱心和耐心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认真学习,否则不按规律办事,很可能造成孩子的身心伤害。对家长来说,如何做父母是一门专业,要不断觉察,不断成长,要能够放慢自己的工作节奏,放慢自己的生活节奏陪伴孩子的成长,努力与孩子之间建构安全型的依恋关系。对学校来说,要改变“唯分数论”的教育导向,把心理健康放到与智力培养同等重要的地位,坚持心理健康、人格完善与智力培养同等重要的原则,给所有学生以平等、尊重的学习和成长环境。

  二是明确建立不允许用粗鲁和暴力方式处理问题的关系规则。孩子的行为模式在成长过程中有一个“习得”的过程,研究发现,曾被暴力对待或者目睹暴力的孩子长大后更容易成长为暴力实施者。为了预防“冲突事件”和暴力行为的发生,需要在孩子成长的主要场域,特别是在家庭和学校里建立明确的规则:不允许适用粗鲁和暴力的行为解决问题。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当发现孩子交往过程出现“过分”的冲突行为或者有孩子哭喊求救时,应及时制止,并态度鲜明地告诉实施行为的孩子“妈妈或者老师不同意使用这种行为解决问题”,同时询问其是否需要对方孩子的道歉或者其他能想到的补偿(如买糖、送玩具等等)。

  三是重视培养关系处理能力和情绪处理能力。在某种程度上,关系处理能力和情绪处理能力是比学习能力还要重要得多的基本能力。学校是孩子们社会交往行为发生的主要场域,应该在专业指导下,通过角色扮演等各种方式定期示范如何正确处理交往过程中发生的“不一致”和矛盾冲突,引导孩子们积极参与,充分讨论,反复体验和模仿,不断培养和增强孩子们的关系处理能力。

  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必然有各种不同的情绪体验,要加强对家长和老师的专业指导,一方面应增强家长和老师自身的情绪觉察和处理能力,尽最大可能保护孩子们不成为成年人负面情绪的垃圾站;另一方面,要增强对于孩子情绪感知的敏锐性和敏感度,能够及时觉察和感知孩子在家庭生活、学校生活和交往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不良和负面情绪,理解和接纳孩子的情绪,孩子的情绪处理能力在被不断理解的接纳的过程中就会不断增强,对他人的同理心和尊重也会在这个过程中逐渐成熟。同时,良好的关系处理能力和情绪处理能力也是孩子拥有良好人际关系和内心强大的前提,这也是预防“冲突事件”发生的重要保障。

  总之,培养下一代,需要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努力。需要整个国家和社会为孩子提供一个类似子宫的充满“爱、自由和尊重”的成长环境。这种环境不是以成年人的标准要求未成年人的行为,而是要蹲下来,看到未成年人的需求,尽可能满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种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代秋影)

责任编辑:吴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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