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北京4月11日电 (记者 杨月)4月9日至10日,第四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与经济发展高端论坛暨《2015企业家刑事风险报告》发布会在京召开。报告对2015年度793例企业家犯罪案件进行剖析并指出,国有企业家触犯频率最高的罪名是受贿罪和贪污罪,民营企业家触犯频率最高的罪名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职务侵占罪。
第四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与经济发展高端论坛现场。中国青年网记者 杨月 摄
记者看到,793例案件中涉及国有企业家犯罪的有143例,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例650例。报告显示,案件中的921名犯罪企业家共涉及59个具体罪名,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以贪腐类犯罪为主,国有企业家触犯频率最高的前两项罪名是受贿罪和贪污罪,分别占43.2%和27.67%。与2014年统计数据相比,2015年犯罪国有企业家触犯的高频罪名增加了私分国有资产罪,较高频罪名增加了行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民营企业家触犯频率最高的前两项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职务侵占罪,分别占13.66%和12.57%。犯罪的民营企业家所触犯的罪名分布更为广泛,与2014年相比,2015年犯罪民营企业家触犯的高频罪名增加了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和诈骗罪。
针对国有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共同的高频罪名——行贿罪,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接受中国青年网记者采访时指出,以前的刑法在行贿方面,只设有行贿罪、单位行贿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中增加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特别针对利用影响力受贿而设,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以外、和他具有密切关系的人行贿,比如近亲属等,该范围还包括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一些不法企业家此前就钻了这个空子,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不通,就转向其近亲属行贿,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该罪名有效遏制了这种情况。”高铭暄说。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则告诉中国青年网记者,“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了惩处腐败的力度。如果按‘不敢犯、不能犯、不愿犯’三个目标来评价,那么‘不敢犯’目前已明显见效。”他指出,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报告也能看出,惩治腐败力度将有增无减。
在学术交流阶段,来自法律界与企业界的专家学者们聚焦于“企业(家)腐败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和“企业治理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两大社会关切的热点,并进行深入研讨。与会专家认为,国家法治建设、反腐败斗争与深化市场改革的全面持续推进,对建立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机制提出了紧迫的现实要求。未来的企业竞争与企业家的发展前景,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道德建设与刑事合规水平。
与会专家还聚焦当前我国高发的企业家犯罪现象和复杂的企业家犯罪原因,指出必须构建“国家——社会——企业家”三位一体的刑事风险防控体系。就国家而言,必须认真反思和检讨相关刑事制度的科学性与公正性,在制度设计时,必须努力在维持市场基本秩序与保障市场主体自由、激发企业家创新活力之间达成与时俱进的新平衡;就社会而言,要高度重视企业家犯罪对于市场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巨大综合负面效应,加强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问题研究,促进理论研究向社会服务转化,切实推动企业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实践的展开;就企业家自身而言,要切实增强刑事风险危机意识,努力提高刑事风险防控和识别的能力。
据悉,论坛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三局联合主办,北京师范大学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北京中心承办。来自中央司法机关、全国工商联、国家审计署的专家型领导,以及来自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师范大学等近30所科研院校的犯罪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经济学界的知名专家学者,以及企业界、司法界、律师界的代表等300余人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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