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分类意见发布
【宏观·政策】106家央企“对号入座”,直触利益调整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曹煦 | 北京报道
年终岁尾,国企分类改革大幕开启。
2015年12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国企根据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划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在推进改革、促进发展、实施监管、定责考核四个方面分类施策。
超过15万家国有企业,即将迎来史上第一次“对号入座”。
《意见》将国有企业划分为“商业类国有企业”与“公益类国有企业”,而“商业类国有企业”又被划分为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以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
无论是商业类国有企业,抑或公益类国有企业,《意见》明确定调,他们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经营机制必须适应市场经济要求。
新一轮国企改革迎起点,竞争领域“国有”色彩将逐渐淡化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商业类和公益类国有企业主要有以下不同:
一是发展目标有所不同。商业类国有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公益类国有企业则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二是企业运行方式有所不同。商业类国有企业必须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公益类国有企业在运营管理中要引入市场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必要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可以由政府调控。
此外,二者在分类推进改革、分类促进发展、分类实施监管、分类定责考核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国企功能界定分类被舆论视作此轮国有企业改革的逻辑起点,也被定义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组建国资经营公司和国资运营公司、完善国资监管体制等多项改革的前置性措施。在2015年9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划分国有企业不同类别”就被放在突出位置。此次《意见》的发布,也被视为国企改革顶层设计出台后,在执行层面的一次细化。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李锦认为,分类是国企改革的重大突破,是整个国企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改革全局。在界定国企功能和分类的基础上,国有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将进一步推进。
《意见》释放的突出信号是在竞争领域,“国有”色彩将逐渐淡化。“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参股,加大改制上市力度,着力推进整体上市”。
中信建投证券分析师于海宁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意见》出台标志着国企改革正式进入实操阶段,商业类国有企业集团整体上市会是国企改革方向,“大集团、小公司”模式受到青睐。
“简单的参股往往以失败告终,我们都经历过。”中国一拖集团董事长赵剡水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我个人认为除了上市,目前可能还真没有什么好的渠道,上市是一个很好的混合制。”
在赵剡水看来,分类改革启动后商业类国有企业一定要去行政化。“包括国企领导的身份问题、进出问题、薪酬待遇,一定要走市场化,‘政’和‘商’分得干干净净清清楚楚。”
资深财经评论员马红漫也有同感,他认为行政之手应当减少对商业领域不必要的干预。“取消地方性与行业性红头文件,尽早拆除在石化等领域设置的准入樊篱,以统一的竞争规则鼓励民营资本全面参与进来并凭借自身专长‘跑马圈地’,与国有资本间形成良性竞争,通过优胜劣汰机制激发市场活力。”
分类触及利益调整
如何分类一直是国企改革中备受关注的央企颇为关心的命题。早在2015年5月,某电信行业央企内部人士就曾告诉记者,关于央企功能界定分类问题,他们和国资委保持着密切沟通,“划入哪一类央企,直接关系着企业今后发展的路线图。”
中国会计学会常务理事高永岗有多年央企总会计师的履职经验,在他看来,如何确定一个央企的分类会是一个复杂问题。“国有企业普遍兼具‘盈利性使命’和‘公益性使命’,只是程度不同而已。中央企业更具有复杂性。”高永岗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
通过主业确定分类,决策层早有行动。此前国资委曾多次要求央企明晰主业,并在电力、铁路等多个行业力推央企主业、辅业分离,也曾多次督促央企退出房地产业。
在国有经济比重较大的能源行业,无论是电力行业中的两大电网、五大发电集团,还是油气行业中的“三桶油”,很多央企都很难被简单归入公益类或商业类。以国家电网为例,除了拥有与供电等公共服务相关的子公司外,其下属还有许继电气、平高电气等一系列制造业企业,同时还有资产庞大的金融、房地产板块甚至是文化体育产业。
“能源作为商品,应当由市场对能源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能源企业应当划归商业类。”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特邀研究员范必认为,“但现在国有电网企业、油气企业又负有能源普遍服务职责,如满足弱势群体用能需求、为农业生产提供低价电低价油等,这些业务具有一定的公益性。电网企业和油气企业将商业性业务与公益性业务混在一起,内部形成了交叉补贴,无论将他们归为商业类还是公益类都不够准确。”
范必认为,分类的前提要相应调整政府职能,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从能源企业中剥离出来。政府与能源企业的关系应当是政府购买服务,而不是通过能源企业内部的交叉补贴完成。“在能源企业剥离公共服务职能后,能源企业才能真正定义为商业类企业。”
高永岗表示:“(分类)每一个企业都会有具体问题,当然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按照销售收入的分类比重进行界定划分。”
按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国资委如何将106家央企“对号入座”,直接触及利益调整,实施起来并非易事。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