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郑州4月14日电 (孙妍文) 2017年4月14日,艺人长期辱骂河南人被诉案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进行公开审理。原告井长水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伟经依法传唤未到庭。
法庭现场。中国青年网 孙妍文 摄
据了解,自2016年4月起,一位自称“获得CCTV第八届小金话筒全国电视主持人大奖赛金奖”的“非著名主持人”胡伟在其微博上频频借助热点事件,不断地对河南人进行语言攻击。8月31日,郑州市民井长水将胡伟和新浪微博所注册的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金水区人民法院。9月6日,金水区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处理。10月26日,金水区法院工作人员前往胡伟户籍所在地送达传票,其父母不同意签字并拒绝提供胡伟常住地址。
本案庭审的焦点在于井长水是否具有原告诉讼的主体资格,被告胡伟、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方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原告井长水认为,胡伟利用其微博发布地域歧视言论并传播,对河南人进行多次攻击、辱骂、讽刺,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致使河南人和自己的社会名誉评价降低,严重侵犯了包括自己在内的近一亿河南人的名誉权。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未对其不堪言论尽到合理的审查和管理义务。为维护自己及近一亿河南人的名誉权,井长水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在其新浪微博上发布的相关言论,并承担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原告律师夏建三介绍,除涉案账号“胡伟HoVi”外,从2016年9月13日始,胡伟通过另一微博账号“河南狗骂我全家死光”先后40多次继续变本加厉发布此类不当言论,其中多条微博明确指向原告井长水,两个账号均有证据表明归胡伟所有。夏建三认为被告胡伟主观目的明确、过错严重且已对原告造成伤害,应当承担责任;而第二被告新浪微博注册的独立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尽到信息审查、过滤的义务,在接到传票后,胡伟用另一个账号继续发布此类不当言论时,该公司也没有进行审查、删除,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答辩说,该公司作为微博平台网站的经营者,在本案中法律地位属于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对具体微博内容并没有事先审查的义务,在本案中,也不存在对原告的侵权的故意或过失,无主观过错,不符合侵权行为的主观要见,不构成侵权行为。对于微博发布信息涉及黄赌毒以及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言论会进行事先屏蔽和审查,但是,对于本案中此类涉嫌侵犯民事权利的行为是不予进行事先审查的。只有在相关权利方进行明确的告知并且能够明确定位的告知才会对具体内容进行删除。在调查取证时,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已经尽到应尽义务,不应再承担其他责任。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官网截图
金水区人民法院听取双方证词及询问后宣布,鉴于第一被告胡伟未到现场,案件不再做法庭调解,将定期宣布审判结果。中国青年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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