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度“钓鱼执法”网约车引发的行政诉讼案获得了众多舆论关注。该事件背后所展示的“钓鱼执法”利益链条中,地方政府、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之间结成的、公权力与私利错位纠缠的“执法经济”共同体,是滥用职权进行的权力寻租。
一、 “钓鱼”事件回放
据中国青年网报道,曾被“钓鱼”的一名山东莱阳市网约车司机宋师傅以平度市交通局为被告,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因为法院对案件关键证据未予采信,宋师傅一审败诉。目前,该案件已进入二审。
平度市交通局此次涉嫌的“钓鱼”行为,选择了非本地的网约车司机开刀。“钓鱼者”首先在莱阳市通过网约车平台下单前往临近的平度市,随后以微信余额不足为借口,向网约车司机宋师傅提出解除订单,要求以现金形式支付车费的要求。在到达目的地后宋师傅接受现金时,平度市交通局的执法人员们神兵天降,“英勇地”将宋师傅查扣,将“非法运营”的大帽不由分说地扣在了他的头上,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根据有关证据显示,本案中,平度市交通局雇佣的社会人员每“钓”一辆网约车,可以获得200元的酬劳,按周结账。
二、 “钓鱼”动因是“执法经济”
行政机关“钓鱼执法”非前无古人,此种做法在抓嫖和抓黑车两个领域频频出现。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方式应用领域的共性是都涉及罚款。
行政机关在此事上表现出的高度积极,让人不禁怀疑是出于完成“指标”的工作需要,还是出于自身利益的“刚需”?如果平度案中的相关证据属实,该市交通局在执法中竟然“自掏腰包”雇佣社会人员“钓鱼”,那么造成外界如此怀疑也不无道理。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国务院也专门制定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但实际上各地财政一般会按一定的比例将罚没款返还给行政执法部门,有关部门再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各分支机构甚至执法人员。
在这个利益链条中,地方政府、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之间结成了一个公权力与私利错位纠缠的利益共同体,“执法经济”应运而生。当执法部门常规执法已经不能满足其利益追求时,要想获得更大的“收益”,就要制造更多的“违法者”,于是就产生了“钓鱼执法”。
究其本质,“执法经济”是一种公开的权力寻租,以“钓鱼执法”来创收,与贪污、受贿等贪腐等违法犯罪行为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执法部门可以披着法律的外衣,在自己职权范围进行处罚,当事人往往很难找到证据证明其钓鱼执法且成功规避了法律风险。
用公权力和法律背书,抢占“抓嫖”、“打击黑车”等道德制高点,再辅以司法机关的偏袒,如此创收当然可以肆无忌惮公然为之。但这种公开的腐败对社会的危害却更甚,这种引诱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法律应有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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