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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振邦代表:建议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增加共青团

发稿时间:2017-03-10 19:59:00 来源:中国青年网 作者:刘洪侠

  全国人大代表、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少工委主任傅振邦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湖北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发言。中国青年网记者 刘洪侠 摄 

  中国青年网北京3月10日电(记者 刘洪侠)“民法总则(草案)的提交审议,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敢啃硬骨头、敢于担当的鲜明体现,我坚决拥护2020年完成民法典立法工作,赞成审议通过民法总则草案。”3月10日上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湖北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少工委主任傅振邦在发言中指出,编纂民法典具有划时代意义,先编民法总则、然后编纂各分篇的“两步走”立法战略是必要、务实、可行的,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符合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实际。 

  傅振邦表示,本次提交大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做到了与传统文化、现实国情相适应,具有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未成年特殊优先保护、坚持与时俱进等突出特点,是体现时代精神的高质量法律文本,非常值得肯定。 

  同时,傅振邦也着重就完善草案提了几点具体的建议: 

  第一是建议在民法总则(草案)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中增加共青团。傅振邦表示,共青团在基层有较为完备的组织体系,各级团组织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具体的施法实践中,2015年最高法、最高检、民政部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已经明确规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共青团的重要职责近年共青团广泛发动社会力量,针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监护缺失、缺管少爱的特殊群体,建立青少年事务社工队伍、组织志愿者进行结对帮扶、发动公益律师和心理咨询做了大量相关工作在全国范围内,80%地方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施都是由共青团组织牵头的,因此傅振邦强调,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中增加共青团是必要的合理的,否则将成为重要缺失。 

  第二是建议审慎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本次提交的民法总则(草案)1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界限是6周岁。傅振邦表示,这在广大青少年工作者中形成了较大反响,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挂钩,一方面是法律授予人的对其权利的认可,另一方面也是对人为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要求,因此法律既要考虑到对少年儿童自由意志的尊重,也要考虑到对他们的必要保护。傅振邦坦言,随着时代的发展,原来民法通则规定的10周岁的界限偏大,确实有必要调整,但考虑到我们国家巨大的地区差异,一些落后地区儿童的阅历、经验、认知恐难以达到要求,即使对发达地区的儿童来讲,满6周岁的小孩才具备上小学一年级的资格,独立性和认知能力还是很差,为此傅振邦建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下限年龄标准可以考虑定在6-10周岁之间,比如8周岁。 

  第三是建议民事主体法人类别体系的建构更加科学,有关资格条件及设立程序更加明确。比如,近年兴起的社会企业介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之间,目前法人分类无法涵盖,建议在有关条款中留下未来立法空间和实践空间。 

责任编辑:杨晓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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