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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斌委员:对残疾人退休和领取养老金条件不宜“一刀切”

发稿时间:2017-03-05 21:18:00 来源:中国青年网 作者:顾磊

  

全国政协委员胡志斌。资料图

  中国青年网北京3月5日电 (人民政协报记者 顾磊)残疾人就业是好事,但残疾人无法提前退休却成为难事。3月5日,全国政协委员胡志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我国目前尚未在退休政策及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给予残疾人相应照顾,造成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却无法退休,缴纳养老保险却无法享受养老金福利等现实问题日益突出。

  目前,我国现行法规中的法定退休年龄,依然延用的是1978年出台文件中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其中国家法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职工退休年龄均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不同类别的残疾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因残疾原因造成的各类并发症日益增多,身体功能快速退化,残疾障碍逐渐加重,导致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就已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在岗上班。但又因现行退休政策中一刀切式的年龄限制使其无法申请提前退休,享受应有的退休待遇。”胡志斌说。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才可领取养老金。然而,我国残疾人口尤其是重度残疾人的预期寿命较健全人口短,很多残疾人,尤其是重度残疾人在处于失业和下岗、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情况下交纳了养老保险,却因现行法定退休年龄和自身寿命的限制,还没能享受到养老金就已经去世了,给残疾人家庭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为此,胡志斌建议,国家尽快修订出台新的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办法。对残疾人退休和领取养老金条件不做一刀切式限制,对工龄满10年,并缴纳10年以上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在自愿提出退休申请的前提下,经由劳动、卫生、司法等相关部门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退休,并享受全额基本养老金待遇。

责任编辑:金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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