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李占通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中国青年网北京3月9日电(人民政协网记者 张原)“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应进一步规范执法和执行监督。”李占通委员日前提出,要打造“阳光执法”,将税务机关“放在抽屉中”的自由裁量权拿到桌面上来。
李占通委员说,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一些征纳事项享有的具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自由裁量权如果应用得当,可以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职能和作用;但如果不加约束、泛滥成灾,就会成为谋取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工具,进而产生大量的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李占通委员提出,我国税收法律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创设,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集中于执法程序中的自由裁量,而非事实要件阶段的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李占通认为,在我国税收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依法治税要求的情况下,提出事实要件裁量,可能破坏税收法治的统一性和公平性;在税收行政救济手段和渠道存在阻滞的情况下,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可能会受到更多的侵害,很难保证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对税收法律中的“不确定概念”和税收行政执法实践中发现的新问题可以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来解决,而不能由税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按照行政执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事实要件的自由裁量会增加税收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加大税务机关的工作量。
如何使税务部门拥有合理的自由裁量权,是当下亟待解决的关键。李占通委员建议,要细化征收标准,削减征税弹性,尽可能缩小标准中存在的弹性范围,缩减标准之间的绝对差距,将征收的弹性压缩至最低。没有了弹性,自由裁量也就难以为继。同时,公开税务信息,让自由裁量权在阳光下运行。完善问责机制,建立自由裁量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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