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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枪摆摊大妈被判刑的真问题在哪

发稿时间:2017-01-04 11:34:17 来源: 检察日报-方圆 中国青年网

  问题

  0 4

  为什么 “枪支”问题争议多 ?

  根据《枪支鉴定规定》,除了枪口比动能≥78焦耳/平方厘米的狭义枪支之外,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已经把1.8焦耳/平方厘米≤枪口比动能<78焦耳/平方厘米的可发射弹丸等物质的器械(原本属于“性能像枪的器械”)扩大解释到枪支之内。比如同样枪支的认定标准,中国台湾地区则是20焦耳/平方厘米。军事及国际政治评论人朱江明曾介绍称,16焦耳/平方厘米是经过科学验证,能对人类皮肤造成穿透性伤害的最低标准。按照这一标准,文前李占霄销售的火柴枪,大部分对人体无法造成穿透性伤害。据介绍,现行“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是对裸眼造成伤害的最低值,对身体其他部位不会造成太大伤害。

  在量刑幅度上, 我国的刑法将枪支犯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的两个量刑幅度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导致公众对购买“仿真枪”的违法性和法律制裁的严厉程度相脱离,引发争议。比如2015年4月30日,泉州市中级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四川达州小伙刘大蔚无期徒刑。一审判决书中称,经鉴定,送检的24支“枪支”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有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2016年8月25日,福建省高级法院驳回刘大蔚的上诉,维持原判。而这些“仿真枪”都是这位小伙网购的。

  “ 笔者 说 ”

  气枪摆摊、CF迷打枪被捕、卖个火柴枪也逃不了,这些引起争议的案件的根源在于现行的枪支鉴定标准对“枪支”的认定标准实在是太低了(可对裸眼造成伤害),脱离了公众对枪支的这一概念的认知。气枪、仿真枪、玩具枪,只要符合生产标准,实践中,不存在社会危害性(即符合生产标准的仿真枪、玩具枪对皮肤无穿透性伤害),也是公众娱乐生活的一部分。

  法院从尊重行政行为的先定力出发,对行政机关颁布的相关规章、文件予以认可,最终形成了公众眼中“不应该”被判刑,“不应该”判处“重刑”的争议。从法院的角度讲,屡次争议案件,法院无不法中留情,乃至引用特殊条款报最高人民法院于普通法条外予以降低刑罚。

  舆论的呼吁实际已在司法中予以落实。但是,只要枪支鉴定标准一日不变,此类争议永远不会结束,除非仿真枪、玩具枪厂商出于“安全目的”统统歇业。从法律的角度讲,行政机关的规章、文件不应与法律的规定、原则相抵触。《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法律的目的在于防止伤亡,如果玩具枪、仿真枪的生产标准就在“不造成伤亡”这一目的之下,对其认定为枪支既不符合公众认知也违背了法律的精神。所以,根绝此类争议案件的治本之策,还是行政机关主动作为,认真探讨枪支鉴定标准的合理性、合法性,修正、制定科学的认定标准。

责任编辑:海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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