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禁食令”出台后,养殖场内的在养野生动物将如何处置备受关注。
4月9日,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家孙权辉博士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解读说,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擅自放生野生动物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些外来物种是严禁放生的,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刑事犯罪。
孙权辉表示,当地物种也不得随意放生,要评估环境的承载力,食物是否充分,对野外种群的影响等,否则有可能对生态环境和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另外,人工养殖的动物可能存在近交、杂交等问题,积累较多有害基因,如果进入野生环境可能会影响野外种群的遗传多样性。
“养殖的野生动物可能是外来物种,携带病原微生物或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因此不能随意放生,否则会增加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的隐患。”孙权辉说,野生动物能否被放回野外,需要进行科学评估,包括动物是否健康、是否具备野外独立生存能力、是否为外来物种,是否有适宜的栖息环境,释放的时间、季节、气候是否合适;对当地种群和其他动物存在哪些影响等。
就在此前一天,国家林草局就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印发通知(林护发〔2020〕42号),要求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准确掌握实际情况,科学评估禁食影响,对禁食后停止养殖的在养野生动物,要根据各物种的习性和特点进行妥善处置,包括科学实施放归自然,转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外来种不得放归、无害化处理四种方式。
通知明确,对我国有自然分布的在养野生动物,要选择生境良好的该物种自然分布区或历史分布区,将放归数量控制在科学核算的生境容量以内,对放归个体进行健康观察检测并进行适应性准备,且放归自然方案经科学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确保不造成生态危害;对存栏量大、超出当地生境容量的,由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协调跨区域、分期分批分散实施放归自然。
对具有药用、观赏价值的在养野生动物,依法依规加快行政许可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加速消化存量。
对属于禁食范围养殖户放弃养殖的外来野生动物,不得放归自然,可委托代养或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今后根据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等需要进行合理调配。
对确不能采取上述3种措施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