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14日讯 记者万静 商务部今天公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供应商不得限制经销商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相比于2005年4月实施的原《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新办法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关于“汽车品牌”的说法。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副巡视员胡剑萍指出,这一突破从根本上打破了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不再强制性要求品牌授权,实行授权和非授权两种模式并行,这为打破品牌垄断、市场充分竞争、创新流通模式创造了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