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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和经营枪类器具实行许可证制度

发稿时间:2017-03-05 09:33:56 来源: 检察日报 中国青年网

  本报北京3月4日电(记者沈寅飞)“对于普通人来说,从来没有意识到持有在商店或者网上能够随便买到的仿真枪会触犯刑法。从案件发生的原因角度分析,既有当事人专业知识不足、法律意识薄弱的主观原因,也有国家有关机关管理不完善的客观原因。”全国政协委员、辽宁省朝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邢吉华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2016年,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引发全国网民对仿真枪问题的高度关注。2016年8月至10月间,赵春华摆设射击摊位,被公安机关当场收缴枪形物9支及配件等。经鉴定,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因此,赵春华被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赵春华上诉后,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改判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邢吉华说,每年都会有类似涉枪案件发生,因为以前在游乐场摆气球射击摊是市民经常见到的现象,几乎没人想到那些气枪也是违禁品。而对于现有的强制认定标准,“动能每平方厘米1.8焦耳”这个专业化的概念更是鲜有人了解。事实上,这种现象的症结在于国家有关机关对仿真枪的生产经营管理不到位,如果标准明确、概念清晰、管理到位,就能有效防止类似买卖或持有仿真枪触犯刑律的案件发生。

  为此,邢吉华建议对生产和经营枪类器具实行许可证制度。即生产经营枪类器具的主体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否则不得生产或经营。其次是制定科学的行业标准,实行强制检验合格证制度,实行一件一证管理。此外,基于上述两项制度对流通领域进行规范,对枪类器具托运人除要求出具真实合法的身份证件外,还必须提供枪类器具商品相关允许合法流通的信息文件和证件。

责任编辑:千帆批量_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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