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
法院判决书部分
2015年12月2日,李依晓以名誉权之诉将叶璇告上法庭,称其伤害发生后,叶璇作为狗的主人不但没有赔偿和道歉,反而多次在各种场合发表歪曲事实、中伤其名誉的言论,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名誉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索赔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6年5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叶璇一方称,并没有在“各种场合”发表歪曲事实言论,而是隐忍不发任其炒作,《新京报》刊载的那几句话是事发后叶璇唯一一次回应,辩护称“这是被告对原告受伤过程的一种陈述,并无任何人身攻击、诋毁或侮辱,并不存在侵权”,并出具了伤人事件后支付医药费、购买补品、以及医生等证人证言等十余种证据。反倒是原告李依晓一方举证不利,提出需要回去准备质证意见和追加证据再审,然而直到5月31日举证期限届满,原告李依晓一方并无下文。
2016年10月10日,李依晓起诉叶璇名誉侵权一案第二次开庭,然而此前一直在媒体面前声称“为出口气”的李依晓及其代理律师皆未出庭,最后法庭以“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口头裁定本案原告自动车撤诉处理。”
一度沸沸扬扬的叶璇宠物狗伤人事件以及由此引发的李依晓起诉叶璇名誉侵权一案最终以叶璇胜出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