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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不算作假冒商标犯罪金额

发稿时间:2017-04-22 03:26:45 来源: 武汉晚报 中国青年网

  本报讯 (记者翟兰兰 通讯员梁学东)搭知名品牌的“便车”注册网店店名后,造成侵权,其交易记录里的“刷单”金额是否会算入犯罪金额?昨天上午,在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6日)来临之际,湖北省高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6年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2年下半年,武汉个体户邓某雇人卤制鸭脖、鸭锁骨等产品,并以“周黑鸭”商标进行包装销售。邓某未经周黑鸭商标持有人许可,先后注册开办了名称为“周黑鸭网络直营店”“武汉周黑鸭网络量贩店”两个网店,并和程某通过网店进行销售。2013年6月,裴某开始从邓某等人处购进产品,通过网店销售,销售金额近13.84万元。2014年4月3日,公安机关将邓某、裴某抓获。

  后台交易数据显示,2012年9月至2014年4月间,邓某、程某控制的两家网店累计发生交易额达52.13余万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邓某等人辩称,后台交易数据中存在部分“刷单行为”,该部分交易数据不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经与侦讯过程中查扣的手写账单核对,警方确认两人所开网店涉诉商品交易额为25.62万元。江岸区人民法院剔除网络交易中可能存在的“刷单”数据后,认定邓某、程某非法经营数额为26.99万元。

  法院判决对邓某、程某、裴某等人分别判处了刑罚。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有关负责人介绍,书面账单证据和网络电子证据所涉数额冲突下,根据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排除了网络交易中可能存在由“刷单”而产生的非真实交易数据,既准确认定了非法经营数额,又保护了犯罪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有利于被告的刑法原则。

责任编辑:千帆批量_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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