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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全文发布

发稿时间:2017-01-21 03:29:00 来源: 新京报 中国青年网

  ■ 焦点

  新规则未对“双规”作出规定

  1994年3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了纪检机关调查组可以采取八大措施调查取证,其中就包括“双规”,即“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迄今,“双规”已经沿用了近23年。

  昨日发布的规则“立案审查”章节规定,“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对比1994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新规则规定的四大措施,“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限制出境”,都是“老措施”,1994版条例亦有规定。不过,1994版条例提出的“双规”,则未出现在新规则中。新规则未出现“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字样。

  不过,新规则强调,立案审查时“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说,新规则的上述变化,意味着不再采用“双规”表述。与以往的“双规”表述相比,新规则既限定审查谈话的地点,还要求谈话全程都要录音录像,体现出更加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立案审查的特点,“原来的‘双规’表述,对被审查人的要求相对较多。而新规则,对审查人的要求则远大于被审查人,这是重大进步”。

  ■ 链接

  监察改革试点:

  监察委拥有3项职权12项措施

  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表示,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内腐败现象呈易发、多发态势。可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手段有限,为适应需求,“双规”、“两指”应运而生。

  据其回忆,“双规”最早见于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其中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1997年,《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自此,《监察法》中“两指”,代替了原行政监察条例中的“双规”,成为突破要案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

  李永忠表示,20多年来,“双规”对于打击腐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这种手段与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与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任务以及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政治地位不相符;缺乏强制力,与被调查对象已严重违法乱纪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不相符”。

  目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在推进中,去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在试点地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授予了试点地区三大权限,监督权、调查权、处置权;12项措施,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

  李永忠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试点地区的上述授权,揭示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方向,“监察机关可以依据法律授权的处置权,依法对被监察人采取留置等措施,因此,试点地区可以不再采用‘双规’”,他说,纪律检查机关制定监督执纪新规则,一大原则就是要与正在制定的国家监察法相互衔接和配套。

原标题:纪检机关监督执纪新规未现“双规”
责任编辑:吴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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