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判决充分体现证据裁判精神
“这是一场令人震撼的宣判,看到聂树斌母亲激动落泪,我的眼泪也忍不住掉下来。”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说,“聂树斌案再审判决,可以说体现了真正的证据裁判精神,对于各方的意见哪些采纳哪些不采纳,判决书说得非常清楚,而且标准就是证据,我相信这将成为一个标杆性的案件。”
再审判决书指出,聂树斌的作案时间、作案工具来源以及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这些基本事实不能确认。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的讯问笔录等重要证据缺失,导致聂树斌原在卷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本案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原审认定聂树斌犯罪,根本不符合‘两个基本’的要求,未达到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最高法负责人说。
“两个基本”,实际上是我国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严打”时期确立的刑事司法标准,旨在强调办案不要纠缠案件事实证据的细枝末节,而要卡死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
“用当年的标准,来裁判当年的案件,这正是该案再审判决的一个特点。”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说,“这意味着,根据现在法庭调查的情况,即使是按照当年的刑事诉讼法,也足以判定聂树斌案就是一个错案,就是应当平反。”
值得注意的是,再审判决在评判本案原办案人员当年的行为和事后的解释时,还多次使用了“不合常理”这一表述。
聂树斌案再审合议庭成员夏道虎对记者说,“不合常理”实际上指的是该案中的三个缺失。“一是我们通过调查和审查原审卷宗,发现有确实的证据显示聂树斌在被抓获后的前5天曾被讯问且有笔录,其间他的供述有认罪的也有辩解的。按法律规定,询问笔录应该入卷,这些笔录却缺失了。”
“二是我们通过审查和了解,确认案发后办案人员曾找到多位重要证人,这些人里有死者丈夫,有最早发现被害人失踪并最早找到被害人衣服的死者工友兼同寝室好友等。这些证人都证实,办案机关在案发之后很快找他们做过笔录。”夏道虎说,“这么重要的证人证言,应该是破案的重要线索,但案卷中他们的证言直到破案后才出现,他们之前的证言到哪里去了?这也是一个明显反常。”
夏道虎说的第三个不合常理,是指本案一份重要的原始书证——聂树斌工作的工厂车间考勤表莫名缺失。“我们了解到,当年车间主任曾拿着考勤表向公安机关作证,还要求公安机关用完后退还,结果也不见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缺失的证据,有证据证实办案机关曾经提取到案,到案后又缺失,办案机关又没有合理解释的,合议庭依法作出对申诉人有利的认定。”夏道虎说。
聂树斌和王书金不是“非此即彼”
说起聂树斌案,大多数人会第一时间想到王书金案。
在聂树斌案的平反之路上,2005年王书金供述其是“真凶”成为一个关键节点。夏道虎坦言,聂树斌案的复查和再审与王书金自认“真凶”有关系。
2013年9月,河北高院对王书金案作出二审判决,裁定王书金供述与石家庄西郊抢劫杀人案(即聂树斌案)证据不符,不能认定王书金作案。记者注意到,此次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案再审判决书中,对王书金也并没有提及太多。
“聂案的平反,并不需要一定认定王书金是真凶。”王敏远说,“只要认定此案不能排除另有真凶就足以了,不能以王书金案作为聂案平反、改判的一个重要根据。”
夏道虎表示,王书金和聂树斌绝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如果认定王书金是真凶,的确可以排除聂树斌。但是如果不能确定王书金是真凶,同样也不能就此认定聂树斌是真凶。我们对聂树斌案的复查,绝不是仅仅复查王书金这一个线索,而是要对所有的证据进行全面、综合的判断,并依法作出结论。”
从2014年底最高法指定山东高院复查聂树斌案起,山东高院的复查工作先后4次延长期限。最高法提审此案后,第二巡回法庭的再审直至宣判时也是接近法定期限。
夏道虎介绍说,聂树斌案在山东高院的复查耗时1年半之久,主要是因为该案属于历史遗留案件,案情疑难复杂,疑点重重。此外,案件申诉人和代理律师在复查期间也曾经向山东高院提出延期意见以及新的证据线索。“法院的工作量很大,其中仅复查卷宗就达到一百多件。”夏道虎说。
“就我所知,冤错案件的纠正,一帆风顺的很少,都会经历很曲折的过程。冤错案件形成之后,纠正它就要费很大力气,投入大量资源,成本巨大,损失巨大。”王敏远说,“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预防冤错案件的发生才是更重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