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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专家金熙德被减刑三年 曾犯间谍罪(图)

发稿时间:2016-11-03 13:06:03 来源: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中国青年网

  【早前报道】

  金熙德间谍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5)一中刑减字第549号

  罪犯金熙德,男,1954年5月22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了(2010)二中刑初字第10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熙德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金熙德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以(2010)高刑终字第6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以(2013)二中刑减字第006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对罪犯金熙德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认为,罪犯金熙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对罪犯金熙德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熙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金熙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熙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连春

  审判员  程丽霞

  审判员  于宏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雪冬

责任编辑:海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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