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用人单位的立场,
员工集中生产会导致岗位缺人,
部门甚至整个单位的运行都会受到影响,
单位出此规定似乎也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
然而,网友却提出疑问,
这就能成为单位给员工
附加生育义务的正当依据吗?
女职工生育二胎本来就是国家赋予的生育权,
用人单位限制生育时间,
甚至自作主张进行排号,
就违法了《妇女权益保护法》。
如果推后生育二胎时间,
到时候发现自己生不了了,
单位会承担这个责任吗?
且根据《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女性的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报酬、降低薪酬。
另一方面,单位制定的生育计划表,包括因为生育而克扣工资的行为,跟《劳动法》的规定不符。如果有女性遇到类似情况,可以通过申请劳动总裁、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当今社会来看,
女职工生育与单位用人问题之间矛盾不断,
如何处理好两者矛盾,
确实考验用人单位的智慧和情怀。
如果能从尊重和保障出发,
善意真诚地处理员工生产带来的用人荒,
那么还怕回岗之后,
员工不能以更好的状态投入工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