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说,黄某租房时明知这堵墙相邻银行,还砸洞进入,明显不符合常理。另外,经法官讯问,黄某表示,他没有水泥工、木工经验,而且砸洞时也没准备木板等制作储物柜的材料。
涉案银行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证明了当天该银行ATM 机内存放的人民币等事实。
公诉人指控,黄某砸的墙洞大小为50×40厘米左右,够一人出入。其进入ATM机加钞室后,发现有监控后,他思考了10秒钟左右,才回去拿了工具将监控线路剪断。此时,他发现加钞室出现火花,但并没有马上离开,而是试图往ATM机方向走,直到报警器响起,他才慌忙逃走。从黄某在现场留下全套的切割设备来看,并没有制作储物柜的原材料,黄某租房选择在半夜打洞进入银行本身就是一次精心策划的盗窃行为。
经法院合议庭合议: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黄某的辩解,法院未予以采纳,当庭判决黄某有期徒刑8年,罚金2万元。
本文来源:温州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