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江苏南通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一起涉嫌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和药品案。
据悉,12月21日,南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待售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68份、24粒装“连花清瘟胶囊”7盒、得菲尔“布洛芬片”6盒。
当事人无法提供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涉嫌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和药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
经查,12月19日晚,当事人建立名为“开发区小阳人”微信群。12月20日从网上购买抗原试剂200份、连花清瘟胶囊和布洛芬片各10盒,待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在微信群内以9元每份的价格销售抗原试剂132份,以45元每盒销售连花清瘟胶囊3盒,以70元每盒销售布洛芬片4盒,货值金额共1603元。
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经营医疗器械和药品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及《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对当事人上游供货商的调查处理也在有序进行中。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该起案件中,当事人未获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药品经营许可证,便通过微信群销售疫情防控用抗原和药品,严重破坏了医疗器械和药品经营秩序;产品质量亦得不到保证,给群众用药和防疫安全带来较大隐患。
无经营资质个人
私自贩卖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药品
属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的监管要求及标准》以及《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在疫情防控期间,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无经营资质个人私自贩卖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属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涉刑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无经营资质的个人销售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据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微信发布重要公告
利用微信个人帐号发布抗原检测试剂、药品等营销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微信个人帐号使用规范》,微信安全团队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坚决处理、严厉打击。
为规范微信个人帐号的信息发布行为,保障微信用户的信息安全及合法权益,对于以任何形式发布、展示、传播各类抗原检测试剂、药品营销信息的微信个人帐号,微信团队一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个人帐号使用规范》的规定,视违规严重程度,采取阶梯式处理。
违规示例
此外
需要提醒的是
通过微信群购买抗原试剂、药品等
除了质量得不到保障
还容易被骗
整理:张小松 来源:南通开发区市场监管、微信安全中心、南通反诈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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