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建立和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和实施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举报奖励制度,是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的重要举措。
公众举报污染,既是义务,也是权利。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坚持公众参与的原则,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众“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众广泛而有深度的参与,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力量源泉。
重奖污染举报,彰显了政府鼓励环保社会监督的决心与诚意。环境保护法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环境保护部出台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作为《环境保护法》的重要配套细则,支持和鼓励公众“对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要求“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
实行有奖举报或有奖征集线索,对社会影响大的疑难案件实行重金悬赏,是刑事犯罪案件侦查破案中十分重要的经验。近年来,多地纷纷修订有奖举报规定,大幅度提高奖励额度。
2016年,江苏省靖江市环保局对实名举报该市马桥镇原侯河石油化工厂“毒地”污染,促成最高检、环保部、公安部国家三部委第一次联合挂牌督办的周建刚奖励3000元。之后,靖江市政府又奖励其30万元。合计奖励达30.3万元,创下了当时全国一次环保举报的最高奖金额。
2019年11月14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针对塘厦、凤岗、清溪、樟木头4镇范围内的企业,试行为期一个月的涉嫌违法排放含磷工业废水行为有奖举报政策,举报一经查实,将对举报人予以最高50万元奖励。有奖举报公告发布后,群众参与积极性空前高涨。短短一个月内,市生态环境局收到各类违法排污线索近600条,梳理整合有效线索76条,查实51条,发放奖金1600万元。
实践证明,真金白银的重奖污染举报,彰显了政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心,有助于激发公众举报污染的热情,从而构建群防群治、众志成城的环保防线。
奖励有效举报,是适应当前环境治理形势的需要。过去,工业企业污染物的排放大都为固定场所,有问题也容易被发现、查实、解决。而近年来,环境污染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点。一些环境污染行为刻意规避环境监管部门的“眼睛”,最典型的就是危险废物异地偷埋偷倒。有的用船舶、槽罐车长距离运输,利用夜晚、节假日在荒僻的山沟、河流等不易被人们发现的时间和地点偷偷填埋、排放、倾倒。也有的利用基建的时机,将危险废物偷偷填埋在自己厂房下面。这其中的许多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却很难被发现。对此类蓄意污染环境行为的发现,更多的有赖于公众的举报。
奖励有效举报,不必苛求举报者的“动机”。现实中,举报人的动机确实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环境公义,有的是所谓的“借环保说事儿”。如意在打压商业竞争对手,有的是因征地拆迁补偿没谈拢,甚至就是看不惯某个老板……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其实,评判一个人或一件事,主要看事实和效果。只要举报的污染问题确有其事,对促进问题解决发挥了重要作用,不管举报人出于什么动机,都应按规定予以奖励。
奖励有效举报,不必苛求举报内容完整。受客观条件限制,有些举报人对举报内容表述得不够完整、全面,但只要对问题的查证提供了关键的指引、思路或人证、物证、书证等证据,就应当予以肯定和鼓励。当前,一些蓄意的环境污染犯罪,有时行为人系高智商、高学历的专业人才,事先进行了反侦查策划,手段狡诈、行为隐秘、方式多样,通常外人很难掌握全部的事实。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有时系其自己怀疑、推测的情节或听说的情况,只是属于“线索”。但线索往往是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得以侦破的钥匙,具有重大价值。对此,也应鼓励,当奖照奖。
奖励有效举报,应注重举报人的信息保护。“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其中就蕴含着风险回馈的道理。环境污染举报,通常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化名)举报两种。有些人出于自身或家人安全等多方面的考虑,对自己的举报行为并不愿意为外人所知晓。重奖污染举报人,是否公开其真实姓名等信息,也应尊重举报人的意见。如其本人不愿意公开,政府表彰奖励或媒体宣传报道时,都应遵从其个人意愿,保护其个人信息,确保不向外部泄露。
(作者为东南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贺震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