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获减刑七个月
2017年1月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庄如顺减刑建议。该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件,庄如顺到庭参加了庭审。
庭审中,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庄如顺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减刑无异议,同意提请减刑建议书的建议,并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经法院审理查明,罪犯庄如顺上次减刑为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岩刑执字第156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庄如顺于2014年11月4日对该份裁定书予以签收。
上述裁定书显示,庄如顺自2014年11月至2017年1月在闽西监狱医院二中队服刑,在服刑考核期间,身体较差,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在监狱担任保洁员工作,工作认真,完成干部交给任务。
该案审理期间,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补报材料体现罪犯庄如顺自2014年11月至2017年1月累计考核分3225分,2014年、2015年、2016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抵考核分300分,总合计折抵考核分3225分,共兑现表扬5次。
经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认为,罪犯庄如顺确有悔改表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该院予以采纳。
鉴于该犯属于职务犯罪,又属于数罪并罚并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刑幅度依法应从严掌握。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改造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2017年6月1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庄如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