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平台著作权纠纷高发 平台如何当好“守门人”
发稿时间:2026-04-23 06:13:00 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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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4月20日至26日是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今年的主题为“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围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近期采访了司法机关和从业人员,了解各方在落实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产业创新、激发文化创意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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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用户在4个月内,在某视频平台持续上传100余条知名电视剧完整剧集。权利人历经两个月、先后发送20余次侵权投诉,甚至明确要求封禁该重复侵权账号,平台却始终只机械删除单条侵权链接,放任侵权行为持续。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网络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原告多次明确指向同一侵权账号的合格通知后,已明确知晓该用户存在重复侵权行为,在有能力亦有相应的社区规范及信用规则对用户实施管理的情况下,却仅采取单纯删除处理,未能有效制止重复侵权,存在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这起入选北京互联网法院4月21日发布的涉平台著作权责任典型案例的案件,明确了网络平台对重复侵权用户不能仅靠“通知-删除”了事。
近年来,涉网络平台著作权纠纷案件多发,涉及网络内容产业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随之日渐多元、日趋隐蔽。数据显示,2021年-2025年,北京互联网法院累计受理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约8.3万件,其中涉在京平台企业著作权纠纷超2.4万件,覆盖网络直播、短视频、在线音乐、智能终端等16个文化新业态行业小类。
“在涉网络平台著作权案件中,如何合理认定平台责任,既关乎平台能否实现良性发展,也与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密切相关。”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长新表示。
侵权形态从“单纯上传”到“全链条渗透”
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涉网络平台著作权侵权早已不是简单的用户上传行为,而是呈现出技术化、隐蔽化、全链条化的新特征。
赵长新介绍,算法技术的广泛应用让平台角色发生根本转变,从被动的存储服务提供者变成主动的内容分发者,“精准投喂”“用户画像”等技术让平台深度介入内容传播。同时,平台经营模式不断融合,“免费内容+广告收入”“流量引导+商业变现”等模式下,平台虽未直接向用户收费,却通过侵权内容获取商业利益。
在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知名作家魏某发现某网络平台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提供根据其小说制作的音频节目,播放页面标注着内容来自某App,但未署名。魏某认为该网络平台与运营该App的甲公司,共同侵犯了其署名权、复制权、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将其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音频由平台公司通过接口调用该App开放平台上的音频而来,原音频由用户上传。但将涉案音频从原音频分享平台置于其开放平台的过程中,需要审核授权材料、上架时间、评分情况、主播身份等内容,且对音频标注了“优选”,甲公司进行了审核、选择和编辑行为。在这一过程中,甲公司身份已由网络服务提供者转变为内容提供者,实施了提供作品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文字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庭长李文超介绍,该案明确了平台在二次利用用户上传的内容时,如何确定侵权责任的标准。如果平台不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还对内容进行审核、选择、编辑(如标注“优选”)并决定其分发范围时,其角色就从网络服务提供者转变为内容提供者,应当对由此形成的新的传播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智能终端涉诉风险显著提升
值得关注的是,著作权纠纷正加速向产业链下游终端扩散,智能网联汽车、智能音箱、智能家居等新兴领域的车载音乐、车载视频、有声读物等纠纷多有发生,涉及多终端同步与跨屏传播。
“智能终端不再是单纯的硬件载体,而是演变为集内容聚合、分发、交互于一体的新型平台。”赵长新说。
近两年来,北京互联网法院收到涉智能网联汽车音视频著作权纠纷立案申请100余件。“车企与软硬件企业定制化合作,车载终端争议直接传导至整车制造环节。”赵长新表示。
在一起汽车车载KTV软件的侵权纠纷案件中,音乐公司认为,汽车厂家的车载KTV软件,向汽车用户提供案涉歌曲的播放和点唱服务,并且在销售话筒的过程中附赠“某KTV”会员,实际上获取了相关经济利益,侵犯了该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法院判令软件开发公司与汽车厂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软件开发公司未经许可提供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就案涉侵权行为,汽车厂家与其不存在意思联络,二者的合同约定了软件开发公司应当确保“某KTV”内所涉内容的合法性,进行了形式审查,作为车机系统平台尽到了初步的注意义务,且该App由软件开发公司独立运营并直接向用户收费,厂家未直接从软件内容中获利,不构成共同侵权。
李文超表示,在智能网联汽车“新型终端”功能应用拓展的背景下,车企涉诉风险显著提升。法院明确判断车企与应用程序开发者是否构成分工合作的共同侵权,需根据双方协议内容、注意义务履行及盈利模式等具体因素,依据民法典和著作权法关于共同侵权的基本规定进行认定,有助于防止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版权纠纷向车联网领域过度蔓延,保障“车企+互联网”产业协同稳定和规范发展。
在另一起智能音箱算法推荐侵权案中,法院也明确,单纯基于用户行为的个性化算法推荐,未对作品进行差异化介绍和主动编辑的,不构成帮助侵权。
网络平台要当好“守门人”
赵长新表示,在“精准投喂”“用户画像”等算法技术广泛应用背景下,网络平台由被动的存储服务提供者向主动内容分发者转变,需承担更具前瞻性和主动性的“守门人”责任。
他解释说,在涉及“内容推荐”的案件中,法院首先会基于推荐的实现手段和技术原理,区分“人工推荐”和“算法自动化推荐”,其次需要分析算法技术如何介入内容传播,从而判断平台是否实质性参与帮助侵权行为。
在算法过滤技术的发展背景下,网络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过滤拦截义务成为焦点,既不能苛求平台承担过重的技术负担与审查成本,也要避免放任平台以“技术不能”为由回避治理责任。
在一起被国家版权局列入《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的热播综艺节目侵权案中,权利人在节目开播前及热播期间,累计向某视频平台运营公司发送32次权利预警邮件,仍然在该平台发现大量侵权切条视频。
法院认定,这种持续性预警可构成有效“预通知”,视频平台对用户密集上传被诉侵权视频具备相应的信息管理能力,但并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预防和管控,导致侵权行为持续和扩大,应认定其对被诉侵权行为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判令其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李文超表示,本案明确持续性预警可构成有效的“预通知”,将“通知”的效力延伸至可合理预见的未来侵权行为,平台收到合格的“预通知”时“应当知道”在作品首播及热播期间有产生“追播”侵权行为的合理可能性,从而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和措施。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6年04月23日 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