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规定还明确,检察院接到死亡报告后,具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调查,其中包括: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有疑义,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调查的。
王慧芳称,到目前为止,她没有收到看守所或检察院任何一方书面情况说明,或对陈伟是否为非正常死亡的调查结论。
游添川还称,在尸检前,若家属对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有异议,可以另行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完成后,家属仍有异议的,可重新鉴定,但若鉴定意见一致,费用由家属承担。
针对陈伟的死亡,游添川认为,死者于看守所等待审判期间,因重症进入重症监护室后死亡,即使初步判断为正常死亡,也应当由公安机关组织尸检和调查。“即使在医院期间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身份上暂时不属于在押人员,此时只要家属报案,公安机关也应当对死亡人员的死亡原因进行调查。”
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明勇亦认为,在押人员在拘押期间死亡,在亲属对其死因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只要向检察院提出,检方就应当立案调查,“虽然陈伟是在取保候审期间死亡,但起因(可能)是在看守所,因此也应该按照拘押期间死亡进行鉴定或调查。”
对于射洪县检察院监所科科长候双中所说的“按规定,答复既可以口头答复,也可以书面答复”,游添川表示,无论是公安机关、看守所还是检察院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均需书面告知家属。不书面告知,没有法律效力,家属可提起行政诉讼,告检察院程序违法,也可以向上级检察院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