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要进入市场,得经过省市县三级认证,并为此支出高昂的成本,这已成为企业难以承受之重。”
——江苏某上市公司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基层办事能否再顺畅些
随着简政放权政策的陆续出台和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基层办事比以往顺畅许多,但依然存在一些死角和盲区。对此,群众呼声强烈。
主持人:现在基层办事难、办证难还有哪些表现和特征?
王开玉(安徽省社科院研究员):基层办事比以往顺畅多了,可对农村以及某些特定人群来说,“办证多,办事难”的现象依旧存在,有些地方仍旧存在层层设卡的问题。
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业领域的创业机会和空间逐步增加,但融资渠道不畅、担保难是很多创业者面临的最大瓶颈。特别是来自农村的创业青年在申请贷款时没有担保人,也没有什么抵押物。加上很多项目又倾向于那些形成规模、有人脉关系的企业,很多人因此而放弃创业。
孙宝强(广东生产力发展研究会专家理事、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确有这种情况。简政放权带来的获得感在基层并非所有人都可以享受。比如,在一些地方招商引资仍然是地方党政一把手的“第一要务”,招商引资方面办起事来自然顺畅。而对于不在上述“优待”范围内的事务,有些工作人员就会“看人下菜碟”。
杨绍功(新华社江苏分社记者):说到办事难,应更多关注企业的办事难。现在老百姓跑个证、“证明我妈是我妈”这样的情况少了,而企业办事被卡的情况时有发生。
主持人:一些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落实不到位的表现和原因是什么?
蓝绍敏(全国人大代表、江苏泰州市委书记):在我看来有这么三个原因。一是部门权力意识太重。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一讲到优化发展环境、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大家都赞成,但到了具体清理审批项目的时候,一些部门却“打着自己的小九九”讨价还价,软磨硬拖,找各种理由顶着不办,想方设法保留对自己有利的东西。深究起来,是有些同志将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
二是“中梗阻”现象严重。我们讲到优化商务环境,大家都赞成,但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不是按国际惯例和公平公正原则提供优质服务,而是“乡下锣鼓乡下敲”,由着自己的性子来,当初的承诺不兑现,应有的服务跟不上。有的部门对特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善管理,甚至帮助一些机构搞“独家经营”,在缺乏充分竞争的情况下任由其侵蚀投资环境。
三是不作为心态作祟。有的基层部门和领导,抱着不干事也不能出事、不乱为也不作为的心态,搞被动服务、消极服务,最终影响外来要素的集聚,影响地方的长远发展。
王云飞(安徽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基层办事难,其实无外乎两点。一是有利可图,易于权力寻租的领域难改革,这些领域很多与现实利益相关,少数政府机构工作人员往往有种获得利益的思维。二是政策规定不明确的灰色地带,权力部门有规避风险的思维预设,怕担责任。
主持人:还有哪些原因造成了基层办事难?
黄霄椿(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批服务管理处处长):办事难,难在政府部门不是一个窗口对外。老百姓经常说办一件事要盖无数个章,其实是政府部门多头管理、层层审批的结果。
孙宝强:基层部门办事效率低下还在于政府部门没有持久、有效的外部压力。在一些地方,监督的制度规定都有,但往往执行不到位,或者根本就是摆设。如何让监督更加有效是关键。
基层公务人员素质不高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办事效率,导致现代化审批手段无法发挥足够作用。一些地方推行无纸化审批、网上审批,但一些公务人员不会使用,收到申请后先打印出来讨论、报批后再进行网上操作。
王云飞:是啊,从监督角度来看,基层政府工作如果没有透明化的流程,外人很难掌握一项审批事项进度如何,不透明必然使质询乏力。
主持人:切实解决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的问题,就必须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基层群众提供公平、及时的服务。
王开玉:我们还需要增加公务员的工作激励,可以探索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薪酬制度,形成公务员工资可升可降的良性运行机制。同时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审批标准和流程制定,运用好听证制度,对于审批标准和流程进行听证。
蓝绍敏:从泰州来说,我们放弃了拼资源、拼优惠、拼政策的“老三拼”套路,树立了比政府职能转换、比社会主体和市场主体活力、比符合国际惯例商务环境的“新三比”理念。从“老三拼”到“新三比”就是解决企业办事难的理念上的转变。
列出政府权力清单后,我们还将把清单协调整合,实现统一,避免各自为政,清除群众和企业办事的明沟暗坎。积极稳妥推进“六个一”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更大力度为企业发展松绑减负、为创新创业清障搭台。
整理:陈诺 杨绍功;主持人:何晏
落实法定节假日和带薪休假等“普惠性”法律和政策,比鼓励实行“有条件”的两天半休假更重要。
——中国人民大学休闲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王琪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我的假期还给我
“2016年将推动完善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休假保障措施;加强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在保证每周法定40小时工作时间、不影响群众办事的前提下,创造条件让员工错峰休假、弹性休息,探索夏季2.5天休假模式。”不久前,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上传出的这一消息给长期难以休假的职工带来了希望。
主持人:对于与休假有关的政策调整,大家有什么感受?
周蕊(新华社上海分社记者):举一个具体的例子吧。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计生法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提倡符合规定生育的,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从2016年1月1日起,晚婚奖励假正式退出历史舞台,理论上只保留3天婚假,而各省的婚假从3天到1个月不等。我采访了解到,不少处在适婚、适育年龄的人表示,妇女节、青年节没休过,双休日和节庆假期能否休息要“看运气”,以往休假几率最大、时间最长的晚婚假如今又被“取缔”,感觉假期实在是不够用!
王冰(北京白领):我原本打算今年1月28日领结婚证,因为正好是星期日,还打算邀请亲朋好友来见证。可一听说婚假政策要变,去年12月31日,我特地请假“突击”领证。到登记中心一看,已经好多人在排队了,最后一直到下午快关门才搞定。不过,我还是挺庆幸能赶上“末班车”,否则我早就定好的欧洲蜜月之旅可就泡汤了。
程迪(新华社江西分社记者):晚婚假虽被取消,但多地职工仍可享受由晚育假调整的“生育假”。目前有超过11个省明确,女方产假在国家规定的98天基础性产假基础上,增加30天至60天。其中,安徽、四川、宁夏、山东等地女方产假均增加60天。
张蓉(上海的一位准妈妈):我马上就要临产了,虽然关注上海版的产假政策,但不抱很高的期望。因为不管规定怎样,从同事的经验来看,到了三个月的时候,单位大小领导要么频频到家拜访,要么通过短信、微信提示你:该上班啦。这些年就没有一个同事能真正休足产假的,平时法定节假日能正常休就很不错了。
文军(华东师范大学社会研究所所长):公众对休假的增加、减少乃至挪动,都很敏感。公众休假权的落实需要算经济账和“居民感受账”。捍卫公民的休假权,这就要求正视我国公民法定节假日明显偏少的现实情况,增加职工和单位对“休假权”的认识,不能只盯着经济利益看,还要让职工有获得感。
楼嘉军(华东师范大学旅游系教授):对“休假权”的保障,看的不仅是明面上法定假期有多少,还要看实际能休的假期长与短。
主持人:目前,“2.5天假期”模式已经或即将在一些省试点推开,各位对此怎么看?
程迪:2015年率先实施“2.5天假期”的江西上饶市的做法比较有代表性,当地的执行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8月31日,实行周五下午与周末休假,周五的半天休假时间计入带薪年休假,所休时间从年休假中扣除。若年休假可休天数不足以抵扣夏季周五下午休假累计天数,仍可享受夏季周五下午休假。
柯超(江西上饶某国企员工):我是“2.5天假期”的受益人之一。以前周末出游行程太过匆忙,尤其是带着孩子,根本玩不好,如果想要周五提前出门避开高速公路的高峰期还得请事假。去年夏天,我利用两个小短假,自驾带着家人到湖北、广东等周边省份游玩。以前周末只能在附近转转,现在时间更从容,能跑远一些的地方,以后出游就不必去凑“小长假”“黄金周”的热闹了。
陈俊卿(全国人大代表、上饶市委书记):上饶市是旅游大市,科学完善公休假、规范带薪休假制度提高了本地游客的出行意愿,“2.5天假”带给上饶旅游业的促进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朱征夫(全国政协委员、知名律师):带薪年休假是企业职工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以何种方式休年假应由职工自行决定。政府可以引导企业、职工或工会组织就年休假的休假方式达成协议,但不适宜以行政方式强行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休假方式。
周蕊:如果政府出台的意见仅是“鼓励性”的,就不具有普遍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一些单位特别是非公营单位很容易以“不具备条件”为由拒绝实行。
崔铁柱(北京外企职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安排2.5天休假,确实能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的休假福利。但其他“没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企业的员工,则可能得不到任何实惠。这么一搞,机关事业单位员工与其他企事业员工之间休假福利的差距可就越来越大了。这也是一种不公平,是变相加大社会的福利差距。要我说,还是应该先把带薪休假落实好才行。
主持人:带薪休假,我们还有多远?
许光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国家统计局调查数据显示,全国享受带薪休假的城镇正规就业人口至少有3亿。但2015年人社部的调查发现,全国单位带薪休假落实率仅为五成,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落实情况不佳。落实带薪休假比较好的主要集中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外资企业。部分人之所以不休年假,是担心休假影响前途和收入。但更主要的原因是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希望通过减少员工带薪休假时间来降低成本,因而不愿主动落实带薪休假。
周蕊:带薪休假制度落实不理想,一大主因是相关条例缺乏约束力。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社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实施多年,但是这些文件并未明确用人单位不执行的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缺乏威慑力。
方乐华(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应加强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职工休息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援助,对拒不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明确相应的处罚规定。
朱征夫:《休假条例》第七条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虽有相关规定,但主要是针对企业不执行带薪年休假应给予职工补偿或赔偿,并没有针对企业的惩罚性规定,因此对不执行带薪年休假的企业出台细化的行政惩罚措施是有必要的。
整理:周蕊 程迪;主持人: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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