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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口安装电子猫眼监控是否侵犯邻居隐私?法院判:应拆除

发稿时间:2024-07-12 16:55:00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刘胤衡 记者 黄冲)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电子猫眼监控的民事纠纷。2022年,当事人李某家门口安装了电子猫眼,可拍摄到邻居何某住宅的入户门全景及部分住宅内空间,对何某正常生活已构成妨碍。大兴法院判决,该猫眼监控应拆除。

  本案中,何某系某小区602房屋业主,李某系同一楼层601房屋业主。两家相邻而居,何某家的入户门朝北,李某家的入户门朝西,两家门口为共用走廊,两家入户门所在墙面成直角,且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超过10厘米。

  李某在601房屋的入户门安装电子猫眼监控,该监控具有录音及摄像功能。何某认为,李某安装电子猫眼监控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协商不成,将李某告至大兴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拆除601房屋的电子猫眼监控。

  庭审过程中,李某辩称:自己安装的电子猫眼监控虽然可以与手机APP连接,进行远程操控及设置。但其安装电子猫眼时已通过手机将监控设置为有人在楼道停留 超过 15秒,才进行实时拍摄,且只能在何某家开门时看到其屋内的餐桌。

  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虽然是在自家入户门上安装监控,朝向屋外的公共通道,但该公共区域较窄,何某住宅的入户门全景及部分住宅内的空间亦在拍摄范围内,且该监控具备录音录像功能,故可以监控到何某的住宅及出行情况。而住宅具有私密性,是个人生活安宁的起点和基础,因此李某安装监控的行为对何某的正常生活已构成妨碍。

  法院判决,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安装601室入户门上的猫眼监控予以拆除,费用自理。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大兴法院法官提示,家庭在安装电子猫眼时,要注意避免侵犯邻居隐私,或在安装前与邻居进行沟通,避免因擅自安装电子猫眼而引发侵权纠纷;商家在推出电子猫眼产品时,要注意对生产和销售环节进行规范,明确提示侵权风险,引导消费者依法合理使用电子猫眼。

责任编辑: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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