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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劳动关系”纳入保障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发稿时间:2026-10-08 17:21:00 作者:李桂杰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0月8日电 (中青报·中青网 记者 李桂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多部门联合起草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今天公布,从即日起至11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以通过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写信、发送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54条,以部门联合规章形式规定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范畴、权益维护原则、部门职责分工、基本劳动权益、劳动规则、企业用工形式、纠纷解决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构建了分层分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构建了分层分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规范了企业劳动规则、用工协议等,畅通劳动纠纷解决渠道,明确部门监管职责以及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天玉研究员指出,征求意见稿的最大突破是把受企业劳动管理、但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平台劳动者纳入保障范围,破解过去传统劳动法律难以适配平台灵活用工的现实堵点,同时建立责任穿透机制,防范企业通过转包、诱导注册个体工商户等方式规避用工义务。

  王天玉表示,征求意见稿提出,有劳动管理但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平台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共同实施劳动管理的应当订立三方书面用工协议,并规定了用工协议的订立时间、形式和十一项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细化了三种具体劳动用工形态填补现行制度的滞后和空白,对于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推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与时俱进,意义重大。”

  王天玉认为,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平台企业对合作企业的选任和监督义务,合作企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平台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禁止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通过多层转包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理顺了平台企业及其合作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了劳动保障义务的书面依据和主体归属。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认为,征求意见稿为系统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迈出了新的实质性一步。平台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大规模有组织生产,其核心管理工具是规章制度、算法、格式条款,也即劳动规则,规制劳动规则对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沈建峰表示,征求意见稿根据用工关系性质要求不同主体签订不同协议,坚持用工事实决定用工关系属性,明确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劳动管理但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共同实施用工管理的签订三方协议。

  “当前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对如何塑造人与技术的良性互动提供了可行路径。”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黄昆表示,征求意见稿针对平台劳动中劳动规则的特点,纳入算法相关问题,以透明可视为基本出发点,以保障劳动者知情权为核心,明确界定了包括算法在内的劳动规则的范围,规定了劳动规则制定变更应遵循的基本程序和原则,同时针对其中涉及的算法问题,提出了算法取中原则,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解释义务、自动化决策中的人工干预义务,此外还赋予了工会监督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算法合理性审查的权利。

  黄昆表示,征求意见稿将算法监管的范畴限定在劳动规则之内,仅涉及与劳动者报酬权、隐私权、救济申诉权等基本权利相关事项,既避免无限扩大,妨碍企业技术创新,也抑制了企业在劳动规则有关算法制定中的单边和任意,不仅有助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走出算法之“困”,同时也有助于防止“内卷式”竞争消耗了企业未来的发展潜力和创新动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负责人表示,2025年以来,通过召开座谈会、一对一访谈、实地调研、委托开展专项课题等方式,征求了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中国企联、全国工商联等单位和地方、专家、劳动者代表、平台企业的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责任编辑:任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