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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谩骂诋毁、经济控制配偶也是家暴!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发稿时间:2026-03-30 11:45:00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3月30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十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4个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与身体侵害相比,精神侵害行为隐蔽,形式多样,侵害后果难以直观评估,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相关案件,打破家庭暴力加害人以“软暴力”构建的“隐性牢笼”,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2016年3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专门性、综合性法律——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从此,反对家庭暴力从“家事”上升为“国事”。

发布会现场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刘言/摄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有明确定义。”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冉克平介绍,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的核心特征在于控制与伤害,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和周期性,并不是简单的情绪失控或偶发冲突。而家庭纠纷的双方一般处于平等状态,能够自由表达利益诉求,从司法实践看,多为双向沟通冲突,与家庭暴力有本质区别。”

  冉克平表示,相关法律和规定在列举殴打、经常性谩骂、冻饿、侮辱等典型暴力形式的同时,用“等”字进行兜底,“这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形式复杂多样,除了列举的情形外,还有加害人以其他形式对受害人实施控制、构成家庭暴力的情形。”

  陈宜芳举例,此次发布的案例一中,张某长期以侮辱人格、谩骂诋毁等方式对待配偶赵某,导致受害人精神上的不自主、不自由,对其形成控制。案例二中,赵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限制配偶王某与其他异性交谈,不允许王某与异性参加任何活动,导致王某无法进行正常社会交往。

  陈宜芳表示,除了身体侵害和精神侵害行为外,经济控制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但认定更为困难。此次发布的案例三中,刘某通过限制正常就医等方式对患有肢体残疾、无独立经济来源的配偶陈某进行经济控制,迫使陈某服从其意志。

  “长期对配偶谩骂诋毁、经济控制、限制正常社会交往的行为,均存在使受害人处于非正常生活状态的情况,符合家庭暴力控制与伤害的本质特征,属于家庭暴力。”冉克平表示,家庭暴力形式并不限于法律列举的情形。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对所诉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作出认定,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判令加害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积极进行司法救助等,全面、立体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使“硬暴力”“软暴力”都无处遁形。

责任编辑: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