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确保已执行“欠薪”款项在春节前顺利发放
发稿时间:2026-02-05 17:31:00 作者:尹希宁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2月5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尹希宁)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北京法院将确保已经执行的案款在春节前顺利发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艳红介绍,2025年,北京法院共受理欠薪民事案件28597件,妥善审结27243件。执行到位金额9.5亿元,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13817人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16人次。
李艳红说,北京法院将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涉欠薪案件绿色通道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以工程建设等领域特别是政府项目、国企项目为重点,加大涉欠薪案件审判执行力度,综合运用调解、和解、督促履行、强制执行等手段,推动生效裁判履行到位。
发布会上,北京法院还发布了涉欠薪民事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某公司“单方变更绩效考核标准”等方式变相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一案入选案例。
上述案件中,滕某入职某营销公司时,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90%为固定发放的基础工资,10%为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发放的绩效工资。2023年3月14日,某营销公司向滕某发送电子邮件,载明滕某工资自2023年2月起,将参照《绩效考核制度(草拟稿)》计算的考核得分予以计发。滕某2023年2月、3月工资条显示,自2023年2月起试行绩效方案后,滕某每月绩效考核得分均为0.8分,扣发上述两个月工资3654元。2023年3月,滕某以某营销公司在绩效考核制度尚未正式实施时单方克扣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某营销公司支付滕某2023年2月、3月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单国钧介绍,上述案件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或者在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内容时,切实履行协商义务,不得以“单方变更绩效考核标准”等方式变相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该案裁判既明晰了企业用工管理行为的法律底线,也为依法保护劳动者薪酬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