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四成未成年人教培纠纷涉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 机构停业避责成主因
发稿时间:2025-05-29 14:53:00 作者:刘胤衡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5月29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刘胤衡 记者陈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日通报,2020年1月至今年4月法院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约40%案件涉及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这类案件中,相关教育培训机构往往已实际停止经营,或因存在逃避实体责任、拖延诉讼进程、放任诉讼结果等心理,对诉讼采取消极态度。

通报会现场。刘胤衡/摄
北京二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王平介绍,5年来,法院审结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以未成年人作为诉讼主体的案件有47件,涉及52名未成年学员,绝大部分采用预付式消费模式。
北京二中院调研显示,相关诉讼争议主要有两类起因:教育培训机构因停业、撤店无法继续提供培训服务;教育培训机构单方变更培训地点、方式或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影响培训质量。其中,因停业、撤店导致服务中断的问题较为突出,在调研案件中占比超四成。
调研还显示,部分教育培训机构未与未成年学员及其法定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内容表述不规范,对于退还剩余培训费的条件、退费计算标准等事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楚、不明确。有的合同中直接载明“概不退费”等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教育培训机构责任,与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相悖。有的教育培训机构对未成年学员的消费行为记录不完整、不规范,未经学员确认即入账。有的教育培训机构擅自变更培训地点、培训方式,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有的教育培训机构使用其他公司证照经营,电子支付收款账户主体混乱。也有的教育培训机构因经营不善,在未通知学员的情况下停业。
会上通报了一起典型案例。2022年10月,白某父母为其在某教育培训机构购买了一张骑行运动年卡,内含500课时。白某接受了部分培训后,因个人原因要求停卡,与教育培训机构协商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培训合同并退还预付培训费。诉讼中,教育培训机构出示了载有“不退不换”内容的年卡会员协议,主张年卡与次卡价格差异很大,不可退换。
北京二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朱玥称,合同中标注“不退不换”属于教育培训机构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了机构责任、加重了学员责任、限制了学员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法院判决支持白某退还预付费请求中的合理部分。
北京二中院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加强教育培训机构动态监督及日常监管,通过完善并推广合同示范文本、实施常态化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源头治理;探索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加强行业风险预警研判,定期开展联合整治与集中整治。压实场地出租方主体责任,严格审查入驻教育培训机构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等信息,推动场地出租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消费者协会等单位协同处置纠纷。同时充分发挥投诉举报通道快速响应、社会监督的功能,推动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推动教育培训行业健康、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