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官网7月1日公布《浙江省生育保险办法》,即日起将全省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金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根据《办法》,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用、因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的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法律法规、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缴费手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办法》明确,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其中,职工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时未在参保地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各统筹区可根据实际待其缴费满6个月后进行回溯支付。生育津贴按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计发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与该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一致。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与本人上年度缴费基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