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成都崇州市一名女童被他人饲养的大型犬咬伤的新闻,令公众倍感揪心。伤害女童的是一只以身体强壮、动作迅猛而著称的罗纳威。网上流传的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受伤女童正和母亲待在一起,突然被之前在一旁玩耍的犬只袭击。尽管母亲试图保护孩子,但在一只失去控制的大型犬面前,一名普通体格的女子根本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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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事犬只的疯狂撕咬下,女童全身多处被咬伤,送医后还被诊断出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如此严重的伤势,不仅远远超出人们对“被狗咬”这件事的一般想象,甚至可能对女童健康造成难以恢复的长期影响。面对这一结果,人们的同情心和正义感,自然会转化为针对事件责任方的怒火。10月17日,崇州市警方通报称:事发后,咬人的罗纳威犬于当晚被捕获,警方已对犬主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这一进展,意味着犬主很可能要被追究刑责。这既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也是众多热心网友的共同期待。自己家里养的狗,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跑到外面,对他人造成伤害——发生这样的事,犬主不论是有心还是无意,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面对唐某不当养犬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唯有依法对其加以严惩,方能维护正义、平息民愤。
然而,正如部分网友所言:严惩犬主,只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倘若此事止步于对犬主的惩罚,充其量只能在一起个案中实现正义。若要避免同类悲剧重演,避免更多受害者被“脱缰恶犬”伤害,仅靠事后追惩,显然是不够的。
不论是此事的发生地,还是其他养犬规范尚不完善的地区,有关部门都应举一反三,首先检视现行养犬规定是否足以规避犬只伤人风险,然后检视规定能否充分落实。与其等到悲剧发生再亡羊补牢,不如在日常工作中防患于未然。
首先,关于养犬管理问题,最前置的规定,就是哪些犬种可以在城市里养、哪些犬种不能。科学制定禁养犬类“黑名单”,可以起到源头治理作用,从根子上大大减少恶犬伤人的可能。
任何家养宠物都有扑人、咬人的风险,被小型犬扑咬,或许只会让人受到惊吓,但那些体型较大、力量较强的中大型犬,一旦有心攻击人类,别说小孩,就连成年人也未必能“全身而退”。对此,许多城市都对大型犬设置了“禁养令”,一些攻击性较强的中型犬也在禁养之列。
遗憾的是,在这次事发的成都崇州,《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22种禁养犬种,罗纳威犬却不在其中。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不是因为罗纳威犬的个子不够大、性子不够烈,而是因为该规定制定于十多年前,之后一直没有根据市场售卖犬种情况进行更新,导致罗纳威等新流行的犬种成了漏网之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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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工作千头万绪,有人可能觉得更新禁养犬种名单只是件无足轻重的小事。但是,血淋淋的教训告诉我们:过时、失效的规范,很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对此,各地还需认真自查,及时更新规范,遏制大型、烈性犬“入侵”城市空间。
除了限制犬种,有效监管、规范养犬者的日常行为,确保其文明养犬,也是有关部门要努力做到的事。毋庸讳言,在许多国内城市,“遛狗不拴绳”依然是司空见惯的常态,愿意在出门时给宠物犬戴上嘴套的饲主更是凤毛麟角、难得一见。按理说,遛狗拴绳、确保其处于受控状态,本是养犬者最起码的责任。但在实践中,对那些不愿拴绳的狗主人,往往是邻居路人管不住,物业公司不想管、不敢管。一些地方在制订养犬规定时,观念十分进步,明确要求犬主遛狗时为家养犬佩戴嘴套。但这一规定往往只能停留在纸面上,而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想要扭转这种状态,需要加强规定的执行力,让那些平时不守规矩的犬主在“惹出大事”之前就知道违规必有后果,如此才能最大化降低恶犬伤人的风险。
管理家养犬只,归根结底是一项“管人”的工作。狗不是人,不具备独立行为能力,即便经过专业训练,也无法彻底遏制生物本能。一条狗的行为是好是坏,是由人类定义的。因此,所谓“恶犬”之恶,终究是“恶人”之恶。
面对伤人的“脱缰恶犬”,最令人担忧、害怕,从来都不是狗,而是那些不负责任、不知敬畏、不讲道理的不文明养犬者。从本质上看,他们才是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脱缰者”。
对这样的人,普罗大众不必“惯着”,平时遇到了,能制止就制止,该举报就举报。有关部门也要积极作为,督促社区物业加强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监管,为监管方“撑腰”,必要时直接派出警力处理纠纷。管住了“恶人”,城市里自然不会再有“恶犬”,人和动物能够更和谐地相处,而不必担心自身的安全。
撰文/杨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