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22日电 海关总署网站消息,海关总署22日发布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
截图自海关总署网站
公告内容如下:
一、来自猴痘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如接触过猴痘病例或出现发热、寒战、头痛、嗜睡、乏力、背部疼痛、肌痛、淋巴结肿大、面部和身体大范围皮疹等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卫生检疫人员将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并开展采样检测。
二、来自猴痘疫情发生国家(地区)且有被污染或有被污染可能的航空器、船舶、集装箱、货物,应按规定程序接受卫生处理。(中新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