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5月1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省总工会原主席龚建华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龚建华丧失理想信念,弃守职责使命,背离“两个维护”,组织“小圈子”“小团伙”,搞“七个有之”,污染政治生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工会工作的决策部署不力,私下操作劳模评选事宜,将党和国家的荣誉私相授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特权思想严重,贪图享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工录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打探中央巡视、纪律审查事项,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等;大搞权力寻租和家族式腐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土地出让、项目开发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从通报中可以看出,龚建华的腐败问题十分严重。尤其是搞“七个有之”这条,也引起了舆论的关注。“七个有之”,即“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显然,党纪国法绝不允许官员存在上述行为,而龚建华触犯了底线问题,必然会受到严惩。
龚建华大搞权力寻租和家族式腐败的问题,也很值得注意。从以往的反腐案例来看,凡是官员涉及家族式腐败的,往往都有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反腐也呈现出“拔出萝卜带出泥”的情况。与腐败官员相关的人,也会被追究相应的责任。而且,家族式腐败的背后,往往是“老虎”盘根错节的利益网络。在他们曾经担任重要职务的城市和单位,就难免会受到负面影响,一些与之相关的官员也会被相继查处。
纪检部门曾经多次强调家族式腐败的危害性。中纪委网站曾发文指出:家族式腐败建立在亲密关系基础之上,以亲情为链条,以政治资源支配其他社会资源。达到一定程度后,则会以贪腐干部为中心形成利益共同体,导致权力寻租“暗道”丛生、利益输送“暗流”涌动。
值得注意的是,龚建华并非首个搞家族式腐败的江西“老虎”。2021年3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史文清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经查,史文清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品行恶劣,胆大妄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政治攀附,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劳民伤财搞形式主义,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规收受礼金;违规选拔任用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和执纪执法活动,腐化堕落,家风败坏,大搞家族式腐败;把公权力当成谋利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刑事案件处理、融资贷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这种滥用权力、无视法纪的行为一旦不受约束,腐败官员往往会有更加过分的政治问题。比如,搞团团伙伙、小圈子,把公权力当成谋利工具等。
近年被曝光的家族式腐败的官员还有海南省委原常委、海口市委原书记张琦,他曾被指出“家风败坏,伙同家人大肆收钱敛财、大搞权钱交易”。还有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原书记李世镕,他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为其亲属安排、调动工作,并且以妻子和儿子的名义在企业入股分红,为亲属谋取利益。
要想避免龚建华等腐败官员的问题再次出现,党员干部必须严格约束自己和家人的行为,不能做违背底线的事情。
资料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