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财经2月24日电 海口市住建局23日发布《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开发企业、销售代理单位收取的所有售房款应当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具体要求如下:
(一)开发企业、销售代理单位应当告知购房人以本人银行账户通过银行网点柜台、POS机或其他转账方式将购房定金(订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二)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收取现金的,应在收到现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现金存入监管账户,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收取现金的情况说明。
(三)开发企业应当授权按揭银行在购房人的按揭贷款审批放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转至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及按揭银行不得将购房人按揭贷款扣划或转存至非监管账户。
(四)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并如实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银行报送项目销售情况;监管银行应当核查预售项目销售及对应的售房款收存情况,发现开发企业未将售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应通知开发企业限期存入并核对账目,同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
《通知》同时指出,开发企业违反《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及本通知要求,未按规定收存及使用预售资金、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使用预售资金、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或存在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间开发企业不得申请拨付预售资金;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开发企业在我市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记入企业不良行为向社会公示及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