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联合印发《广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要求,广州作为试点城市之一,应强化培训收费监管,通过第三方托管、风险储备金等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2021年7月至8月,广州市教育局组织金融监管部门、银行机构、行政相对人代表召开多次座谈会,研究广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风险管控措施。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市教育局牵头起草了《广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试行)》,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完善广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制度设计。文件于11月19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共二十一条,分别从合同规范、收费规范、预收费存管、退费规范、保险规定、政府监管职责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从资金流入到资金划拨等各环节对预收费资金加强管理。校外培训机构须开设唯一的预收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在签订合同、收费、退费时遵守相应规则。文件采用一课一销、按比例划拨、风险储备金、保险等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进行监管。《办法》规定各区可根据实际在辖区内确定适当的监管模式,充分压实各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主体责任;鼓励校外培训机构购买保险,为学员提供进一步保障;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协会的行业自律功能,为校外培训机构选择存管银行和保险机构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指导。
其中,《办法》第五条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按要求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在公示注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之外加价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最长不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不得以折扣优惠、加赠课时等理由,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打包、捆绑预收培训费。
(总台记者 郑澍 赵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