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 限制高消费令是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所采取的严厉措施,“限高令”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2019年8月,赵某因欠钱不还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限制高消费。但就在今年年初,执行法官发现赵某在被限制消费期间多次乘坐高铁出行。那么,赵某是因为什么被限制高消费呢?限高令下,她的高铁票又是怎么买到的呢?
家住上海的赵某是一家物流公司的法人,与一般物流公司的运营模式不同的是,这家公司为货运提供网约车平台,车型主要为集装箱卡车,用户可以通过平台登记或预约所需车辆。赵某宣称自己的公司经营状况很好,业绩不错,这引起了一名姓邱的女士关注。邱女士通过朋友找上了赵某,想要对她的公司进行投资。面对邱女士拿来的这笔钱,赵某提出了一种投资方式。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长 曲劲松: 她就对原告说作为个人,你没办法作为个人股东去参与这个投资,但是我可以把我的股份出让给你,作为投资的一部分。她就把自己25000股的股份折成了50000元,然后做了一个股权协议。
但事情进展得并不像邱女士所期望的那样顺利,赵某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不像之前描述的那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长 曲劲松: 后期是因为被告赵某这个公司经营不善,因为很烧钱,她也错误地判断了自己的形势和运营能力,导致这个公司经营不善,这个公司上市项目就搁置了。
投资款会不会就此打了水漂呢?邱女士找到了赵某,希望可以拿回自己投资的50000元。但赵某说,目前没有还款能力,不过她提出用另一种方式还款。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长 曲劲松: 赵某希望能以自己的名义重新签订一个借据借条,同时把原来的股权投资转成个人借贷的形式,原告(邱女士)也同意了。后来原告去被告家里当着被告的面,然后重新签订了一份借条,当着双方的面被告也把这个股权协议和股权凭证进行了销毁。
当邱女士拿到赵某写的借条后,本以为自己就能拿回那50000元了,但让她没想到的是,虽然赵某写借条时颇为痛快,但转头就避而不见。在多次要钱未果后,邱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长 曲劲松: 在起诉之后,被告赵某她也按时到庭,并强调了自己的理由,她认为这个还是一个股权投资协议,她(邱女士)投资的对象是她的公司,而不是个人,她(赵某)认为对方是逼迫她去签订了一个借条。
赵某认为自己并不是自愿签订借条的,所以自己不该向邱女士偿还50000元。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两人将股权协议转为个人借贷是事实,借条也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据此作出判决。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长 曲劲松: 最后法院判定被告赵某应当偿还原告41000元钱及相应的债务利息。之前是50000元,中间赵某个人偿还了对方9000元的债务,所以最后法院认定减去9000元债务之后,还有41000元的个人借贷,需要由赵某偿还给原告邱某。
邱女士觉得,这起案件标的不大、事实清晰,既然判决已经生效,赵某应当是按照法院的判决文书及时地将剩余欠款归还给自己。但在判决生效后,赵某却消失了。
判决生效后失联 名下亦无可供执行资产
因为赵某突然消失,邱女士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经过查询后,法官发现,当时赵某的名下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并且她态度强硬、抵触执行。那么,法院会采取哪些措施来应对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长 曲劲松: 她(赵某)在审判的时候代理律师是出庭的,我们也联系了她的代理律师,也向其代理律师表明了法院的态度。如果是主动履行,我们就基于双方的还款协议,还是如期按照协议来履行;如果不履行,那法院后续会采取一系列的强制执行的措施。
最终,上海宝山法院将赵某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了赵某的高消费,同时冻结了她的银行账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长 曲劲松: 传导给她(赵某),让她主动到法院来说明情况,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
在此期间,赵某依旧没有现身,法院只能通过她的代理律师来传话。就在向赵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后,她便彻底失联了,即使是赵某的代理律师也联系不上她。赵某被限制高消费后,按照规定,不可以乘坐飞机、高铁出行,非生活和工作所必需的高消费都是不被允许的,但邱女士却向执行法官反映,她发现了赵某违反限高令的行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长 曲劲松: 当时申请执行人也有所反映,反映她可能有这种高消费的行为,但是一直是没有提出明确的证据来证明被执行人有这种高消费的行为。
因为没有证据能证明赵某进行了高消费,她的名下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取得邱女士的同意后,法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长 曲劲松: 虽然案子在法律程序上终结了,但是这个案子因为没有执行到位,始终是挂在我们脑子里,我们也在脑子里提了一个醒,就说如果是发现被执行人有这种高消费行为的话,那这个案子是应当立即恢复的。
发现乘坐高铁记录 法官立刻恢复执行程序
就在今年年初,在警方提供的一份材料中,执行法官却发现了赵某有多次乘坐高铁出行的记录,赵某作为被限制高消费的人员,她的票是从哪里来的呢?在确认乘车人确实为赵某后,法官立刻决定恢复执行程序。
在警方的协助下,法官找到了赵某租住的地点,并按照这个地址向赵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可在发出之后赵某并没有予以回应,于是执行法官便上门寻找,开门的并不是赵某,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长 曲劲松: 到她(赵某)租住的地方之后呢,我记得是最顶层的,但是敲了门之后发现出来的这个人并不是赵某。经过我们出示工作证,然后向其反映情况我们了解到,就是说赵某其实很狡猾,她怕我们法院的同志找到她,所以说她有意地只租住了阁楼,因为这个楼等于是复式的,她租住在上面是没有门牌号的,所以说你是很难去找到她的。
租住在楼下的租户告诉执行法官,赵某的名字他们经常在快递盒上见到,这也让法官确定,赵某确实居住在这个地方。但当他们敲开阁楼的门时,依然没有见到赵某,开门的男子对于法官提出的问题更是答非所问。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长 曲劲松: 后来我们也是和他讲明了纪律,男子表露了自己身份,他是这个案件中赵某的儿子。我们进去之后希望联系到赵某,我多次给赵某打电话,但是赵某就是不接我的电话。后来我让她的儿子给赵某打电话,赵某接了一个电话之后也不再接她儿子的电话,没办法的情况下我只能就是发短消息,告知她于第二天上午到法院来说明情况。
违反限高令有何法律后果?
第二天,赵某来到了上海宝山法院,经过法官的劝说,她向邱女士归还了欠款,但此时赵某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在被限制高消费期间通过一些途径购买高铁票已经违反了法律。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长 曲劲松: 因为法院已经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她也知道自己已经被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里边,但是她明知道这么一个情况,仍然在没有向我们法院申请的情况下,通过非法的渠道购买车票,那我想她在这一个案子里实际上是违反了我们两个相关的法律规定。
加价就能购票 一条特殊渠道浮出水面
明明赵某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被限制了高消费,而现在购火车票都是全部实名制,那么失信被执行人怎么能通过购票、验票这些环节呢?原来在这些人员身后,有着一条特殊渠道。据赵某供述,在她被限制高消费期间,有一些“黄牛”打电话向她兜售高铁票,她一开始并没有理睬。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长 曲劲松: 因为她(赵某)也有这种高消费的需求,她也尝试主动去加了几个这样的微信和QQ群,了解了相关的情况。
赵某加入群聊后,“黄牛”告诉赵某,自己有“特殊渠道”,只需在票面金额的基础上加一定的金额就可以为她购票。起初赵某并不相信,但在“黄牛”的多次推销后,她动摇了。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长 曲劲松: 为对方承诺她(赵某)对方可以先购买票,她可以后付款,因为这样对她来讲她没有损失,所以说她(赵某)就添加了这个“黄牛”,然后向她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信息还有护照信息。当这个“黄牛”真正把票买好之后,她才把这个款项付给了对方。
“黄牛”每张票会加价一两百元不等,虽然赵某已经被限制高消费,但是他们替赵某购买的高铁票都是可以正常使用的。这次的购票成功让赵某尝到了甜头,于是她又多次找到售票的“黄牛”,让其通过所谓的“特殊渠道”为自己购票。“黄牛”口中的“特殊渠道”究竟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为赵某购票的“黄牛”来自一家名为飞飞票务的公司。执法人员发现,这家公司为多名失信人员购买过高铁票。公司声称,购票人只需要通过“黄牛”,将购票信息发给出票人就能进行出票。董某是这家公司的合伙人之一,2021年5月7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董某倒卖车票案公开开庭审理。
董某原本是在广东经营一个火车票代售点,在经营过程中,他趁机为限高人员出票。董某在经营代售点期间结识了同行陈某。2020年10月,陈某主动与董某取得联系,并让董某代为购票。陈某并不是为自己买票,每次交易,根据票面价值的不同,董某会加价10-20元不等。
虽然每张票加价数额不算高,但这在董某看来也是一条赚钱的渠道。但同时董某内心也产生了疑问,明明都只是十分寻常的高铁票,为什么陈某要找到自己代为出票呢?他猜测,难道是这些购票人存在问题吗?在他的追问下,陈某才表明,这些都是被法院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的限高人员。但尽管已经得知了真实情况,董某依旧继续为陈某出票,以赚取其中的差价。
在此期间,董某一共为限高人员出票12张,倒卖的火车票票面数额共计人民币5721.5元。
公诉人 樊冰: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伙同他人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倒卖车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 辩护人对于归宿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关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其行为没有异议,下面就量刑发表以下的辩护意见。董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庭前也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配合调查,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达了忏悔之意。所以恳请审判人员充分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追求的思想,结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的主观恶性,力求以最小的司法资源换来最大的社会效益。综上恳请法庭能够给予被告人董某从轻从宽处罚。
公诉人 樊冰: 今天是一起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的案件的公开审理,公诉人想说的是倒卖车票的行为侵害的是国家对车票的管理秩序,而为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人员倒卖车票更是置权利人于不顾,助长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气焰,公诉人认为这是对法律秩序的熟视无睹,更是对司法公信力和权威的巨大挑衅。
法院一审以倒卖车票罪判处董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
帮助规避限高令 “黄牛”也违法!
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目的是希望其尽快履行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不能乘坐飞机和高铁等措施本来是对“老赖”的惩罚。荒唐的是,“黄牛”却从中发现了商机,给这些人员暗里提供服务。要知道,不论是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还是帮助被执行人规避限高令,都会被依法进行处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等严厉措施。被限制高消费的人员不得乘坐飞机、G字头动车组列车等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信工具,不得在高消费场所消费,不得出国出境等。也就是说,限制高消费令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生活和工作中,非必要的高消费进行限制。
但有一些被执行人为了躲避法院的执行,会用各种理由来进行高消费,或者会使用别人账户内的资金来进行消费。对于这样的“老赖”也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帮助被执行人规避限制高消费令的人员也会进行相应的处罚。那些用所谓的特殊手段帮助失信被执行人违规购买高铁、飞机票的“黄牛”更是会受到法律的严惩。限制高消费令的本意在于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同时有效维护司法的尊严。
这几年,围绕破解执行难,我国实施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比如全国执行查控系统、限制高消费令,它覆盖的范围非常广,深入衣食住行等,就是要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主动履行、保障公民的正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