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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长江珍稀鱼类:刑罚+赔偿

发稿时间:2021-06-10 08:02:00 来源:检察日报 中国青年网

  本报讯(记者林中明)由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下称“上海三分院”)起诉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6月8日在上海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今年3月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首例涉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去年5月4日至10日,蒋某、周某组织王某等3人驾驶船只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以及保护区内的崇明南门港水域里,设置数顶深水张网进行捕捞,起获长江刀鱼、凤尾鱼等1400多公斤。后蒋某、周某进行统一收购、销售,并雇夏某负责运输搬运渔获物协助销售。同年5月10日,王某等3人在设置深水张网非法捕捞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6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法院判处刑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渔获物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今年2月7日,该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移送上海三分院。该院经审查后认为,6人明知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已实行为期十年的常年禁捕,仍使用深水张网等禁用渔具在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刀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对天然渔业资源进行生产性捕捞,破坏了国家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系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81万余元,并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庭审中,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华东师范大学教授达良俊当庭阐述,本案生态环境损害价值81万余元是由三部分组成:非法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直接损失额;对受损天然渔业资源的恢复费用;环境敏感区附加损失额。专家辅助人、上海海洋大学海洋生态与环境学院教授张饮江出庭提供专业意见认为,鱼类种群的变化,会沿着食物链自上而下地传递,随后对浮游植物生产力也会造成较大影响,最终可能导致系统整体的崩溃。因此,渔业资源的损害可能会引起河流生态系统崩溃性的后果。

  “我接受法律对我的制裁,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后陈述阶段,被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经合议庭评议后,该案将择日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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