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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虚拟货币交易里"隐秘的角落":聊天群暗藏洗钱套路

发稿时间:2021-04-27 08:05:00 来源:检察日报 中国青年网

检察官正在仔细分析上千条转账记录

  一桩810万元的诈骗案牵出一群帮人洗钱的“工具人”,为赚取好处费,他们打着买卖虚拟货币的幌子帮人转移巨额赃款,4月2日,覃某、韦某等5人分别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接到“大使馆”的电话后转账810万

  李先生居住在上海,妻子朱女士长期在国外经营一家公司。李先生回忆,2020年11月的一个晚上,他在临睡前接到妻子来电,电话那头妻子情绪异常激动:“公司出了问题,你赶紧向我发给你的银行账户上转23万元。”听着妻子着急的语气,李先生二话不说便转了钱。谁知第二天,妻子又向李先生要了两次钱,要求分别往另外两个银行账户上打款160万元。每次李先生想要详细问问原因,妻子都只回答道:“不要问,照做就好了。”

  接下来的几天,妻子不断地向李先生要钱,金额越来越大,李先生为了凑齐巨额钱款,甚至还抵押了一套房产向朋友借钱。就这样,在短短一周之内,夫妻俩通过各种办法筹集钱款810万元,通过手机网银分别转账至9个不同的银行账户内。然而,就在第6天傍晚,李先生又接到妻子的电话:“人联系不上了,我是不是被骗了啊?”

  这下李先生傻眼了,连忙追问妻子详细情况。原来,6天前,朱女士接到几通自称大使馆、公安机关、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其涉嫌一桩案件,要逮捕她。朱女士因内心恐惧失去理智,竟然就这样相信了。这之后,对方便不停地以提供取保候审保证金、资金审查等理由,要求朱女士转账。没想到转账后对方就消失了,朱女士这才怀疑自己上当了。

  接受询问时,李先生苦不堪言:“被骗的810万元,一大半都是我找朋友借的钱。”

  根据钱款资金流向,办案检察官发现,一部分涉案钱款经层层转账进入了覃某、韦某等5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经查,原来他们为获取好处费,提供多张银行卡号帮人转移赃款。

  聊天群暗藏洗钱套路

  覃某向办案检察官讲述了自己一步步走向犯罪的过程:2020年10月初,覃某和韦某经朋友介绍,下载了一款境外聊天软件,加入了一个声称是交易虚拟货币的群,群中时不时地有人发布收币的信息。按照群内的提示,覃某提供了多张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号给群中网名为“Z”的神秘人物,随后就等着一笔又一笔来历不明的钱款转入自己的银行卡内。

  覃某用这些钱在指定的虚拟货币交易网站上购买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然后在群中和“Z”商量价格,对方会以略高于市场价的金额收购这些虚拟货币,谈妥价格后,覃某将虚拟货币转至对方提供的收币账户,而对方把人民币打到覃某的账户上。覃某等人则从中赚取差价作为好处费。

  只需要手指动一动,不菲的好处费便能收入囊中,这让覃某、韦某尝到甜头。随着交易金额越来越大,二人不但没有感到害怕,反而还将朋友、家人拉下水。覃某偷偷拿女友的手机用于作案:“因为转账金额比较大,我的银行卡每张每天限额5万元,已经不够用了,所以我便拿女朋友的手机转账。”

  办案检察官敏锐地察觉到,这样神秘又复杂的交易行为,不过是为了掩饰洗钱的真实目的。

  在覃某、韦某的怂恿下,另外一对情侣魏某和袁某也加入洗钱大军。而韦某为了能够赚更多的钱,将此事告诉了姐姐韦某秋,让姐姐新开了多张银行卡并注册微信小号给他洗钱用。

  经办案检察官审查,通过这样的方式,覃某、韦某等人分别转移了大约几十万元人民币。虽然经手了巨额钱款,但他们因此获利只有2000元到6000元不等。最终,他们也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因为触犯刑法锒铛入狱。

  “工具人”并不无辜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存在反复,在案件侦查阶段,覃某等人都曾承认知道涉案钱款来源有问题:“该炒币网站本身有防止洗钱的机制,购买虚拟货币时要求提供两级至三级的转账流水,因此我们会通过将银行卡绑定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将钱款多转几次,来规避反洗钱机制。”

  但在后续的笔录中,他们全部翻供,在审查逮捕阶段,5名犯罪嫌疑人均否认自己主观明知涉案钱款是犯罪所得。

  他们真的只是毫不知情的“工具人”吗?办案检察官仔细审查了证据材料,发现覃某等人用于犯罪的银行账户在他人钱款汇入后,均有被止付或者冻结的情况。

  除此之外,办案检察官还仔细查看了每一笔转账流水,发现这些钱款基本都是在凌晨3点后进账,覃某等人也常常在凌晨开始操作,明显不符合正常的交易规律。诸如此类,犯罪嫌疑人在交易过程表现出种种不符合常理的行为,都能证明他们在主观上明知他人打入账户的钱款来源有问题,但为获利仍提供账户收取钱款,并通过买卖虚拟货币的方式将钱款转移至他人指定账户中。

  再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办案检察官通过证据开示一步步击溃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最终在办案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5名犯罪嫌疑人签下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办案检察官认为,覃某、韦某、魏某、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转移,数额超过5000元的立案标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韦某秋明知弟弟借用自己的银行账号、网银密码、手机号等信息用于网络犯罪,仍前往银行开卡,并将银行账户、密码、手机号等交给弟弟使用,虽未直接参与虚拟货币洗钱行为,但其为犯罪提供了帮助,涉案金额达25万元,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近年来,虚拟货币交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转移赃款的新手法,类似案件频频发生。近期,普陀区检察院办理通过买卖虚拟货币实施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6件22人。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虚拟货币点对点分散交易,资金难以追根溯源。通常,上游犯罪为隐匿资金源流,在银行账户与第三方支付账户间多级跳转,以增加资金监管壁垒。而开立虚拟货币交易账户十分便捷,行为人仅需在虚拟货币交易网站或App客户端进行注册并绑定银行卡、手机号,犯罪工具也仅限手机、电脑即可。

  对此,检察官提醒,电信诈骗犯罪呈现出跨境化、集团化、职业化的趋势,给打击犯罪带来取证难、定性难、抓捕难、追赃难等问题。在电信诈骗犯罪的下游,对犯罪所得进行转移的帮助行为的严厉惩治,成为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一个突破口。如明知钱来路不正,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通过买卖虚拟货币等手段帮人转移赃款,则会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触犯刑法。

责任编辑: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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